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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並出臺公司股權出資出質登記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8日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改善天津市投資環境,探索擴大非貨幣財産出資方式,拓展企業融資渠道,規範股權出資出質登記管理行為,天津市制定下發了《公司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和《公司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並從即日起在天津市各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實行。

    按照新的《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但目前國家尚未出臺此方面的登記管理辦法。此次市工商局按照相關法律原則和立法精神,適應天津市進一步擴大開發開放的形勢需要,首次明確提出,股權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確立的非貨幣出資“可評估、可轉讓”的基本要求,能夠進行作價出資。同時,天津市工商局還按照《物權法》有關規定,提出了以股權出質登記管理問題。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對股權出資的登記程序、提交要件、股權出資登記等事項進行了明確,提出投資人可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其他內資公司。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並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在被投資公司設立時,不得以股權作為首期出資。被投資公司為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在設立時,投資人不能以股權作為出資。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了股權出質登記的登記事項、程序和要件,適用於出質人以天津市範圍內登記註冊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人數為200人以下非上市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辦理出質登記的,出質人應當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申請股權出質登記。對於已被法院凍結或者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不得再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股權出質後,除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之外,不得轉讓。

    實行新的股權出資辦法,允許股權作為出資方式,可以使資本在市場中更加自由的流轉,提高資本運行的效率,緩解企業現金壓力,促使資本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能夠降低企業重組改製成本,拓寬企業投融資渠道,為企業改組改制、重組提供便利的通道,同時,還有利於規範企業的出資行為。制定實行股權出質辦法,企業通過股權質押貸款,可以有效解決資金難的問題,有利於豐富融資形式,實現市場主體多渠道融資發展,能將股權由“靜態”資産轉化為“動態”資産,有利於豐富股權的價值實現方式,充分實現股權價值,促進投資興業,形成股東與公司雙贏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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