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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發佈《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8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規範立法工作程序,加強立法協調,提高立法質量,保證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的正確履行,促進保障科學發展新機制的構建,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于10月18日簽署國土資源部第41號令《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

    《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及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實際制定的,全文共七章,包括總則,規劃和計劃,起草和審查,發佈、修改和編纂,解釋和翻譯,立法協調以及附則。《規定》規範了國土資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開展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協調以及制定、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等立法工作的程序及要求。同時提出立法工作應當堅持改革創新,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和開門立法,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

    《規定》明確,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要求,結合國土資源管理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組織擬訂國土資源部立法規劃草案,報部務會議審定;根據國土資源部立法規劃,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的安排,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實際,在每年年底前組織擬訂下一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報部長辦公會議審定。擬訂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劃草案時,都應當聽取部有關司(局、廳)的意見。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由政策法規司根據部機關各司(局、廳)的職能分工,確定起草負責單位。《規定》還要求,立法項目的起草司(局、廳)應當按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確定專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組從事起草工作,並及時向政策法規司通報起草中的有關情況。在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查期間,政策法規司應當會同有關司(局、廳)認真準備關於送審稿的相關背景材料,包括國家相關規定、與相關法律的關係、徵求意見協調情況、國外的相關立法情況等。

    《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土資源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號)同時廢止。(記者 李東凱)

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
就出臺《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答記者問

    從明年1月1日起,《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將正式施行。日前,就《規定》出臺的相關背景、簡要經過以及核心內容等,記者採訪了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

    記者:1999年,為規範部門規章的制定工作,部發佈實施了《國土資源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1號令)。怎樣評價1號令以及1號令實施後國土資源部的立法工作?

    王守智:1號令實施以來,對加強立法工作、規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建部以來,我們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正,起草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土地調查條例》和《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頒布實施了40部部門規章。

    記者:按照《規定》的規範説法,《規定》是國土資源部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中確定的出臺類的立法項目。請問為什麼要修改出臺這個《規定》?

    王守智:國家法治建設進程加快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對國土資源立法工作不斷提出新的要求,時至今日,9年前制定實施的1號令已不能適應這些要求了,迫切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

    具體講,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1號令出臺後,全國人大、國務院對立法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立法法》,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等作了規定;2001年國務院先後出臺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規範法規規章立法活動的行政法規。同時,適應中國加入WTO的需要,國務院辦公廳在2003年發佈了《關於做好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翻譯審定工作的通知》,對行政法規英文譯本的翻譯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這些新的規定和要求都需要體現在我部的立法程序規定中。

    二是從近年來立法工作的實踐看,立法協調的任務日趨繁重,迫切需要加強和規範。1號令著重規範部門規章的立法工作,但除部門規章外,還有大量的立法協調工作。如由我部負責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在報送國務院後,需要配合國務院法制辦以及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做大量的修改和協調論證工作;國務院法制辦轉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要反復徵求我部意見等。這些立法協調工作,不僅關係到立法質量的提高,也直接關係到國土資源管理法定職能的正確履行,亟須通過立法明確職責,規範相關的工作程序。

    三是立法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還需要進一步強化。立法計劃是統籌安排國土資源立法工作的依據。雖然我們按照1號令的要求每年都制定出臺年度立法計劃,但立法計劃的執行情況卻不理想。有的年年爭計劃,年年報不來;有的立法項目連上了三四次立法計劃還見不到草稿;有的立法積極性很高,立法的基礎研究工作卻十分薄弱,主要制度缺乏深入研究論證,出臺難度大;有的認為立法是法規司的事,對立法協調不重視,對立法背景材料的準備不紮實,重視立法只停留在口頭上。

    因此,在總結1號令實施經驗和成效的基礎上,制定出臺《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是加強國土資源部基礎工作的重要要求,對新形勢下加強國土資源立法工作,完善立法程序,規範立法協調,提高立法質量,保證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的正確履行,促進保障科學發展新機制的構建,都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請簡要介紹《規定》的起草經過。

    王守智:為了做好《規定》的起草工作,早在2006年,部政策法規司就委託中國土地礦産法律事務中心開展了相關的研究論證工作。法律中心經過認真研究,結合近幾年國土資源立法工作的實際,幾經討論修改,拿出了《規定》草稿。

    政策法規司又會同法律中心進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於2008年6月書面徵求了部機關各司局、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國家土地督察局的意見,同時將徵求意見稿放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國土資源法律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意見反饋情況,我們對徵求意見稿又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記者:對比1號令,新發佈的《規定》有哪些變化?

    王守智:這次修改完善的力度很大,主要在適用範圍、立法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規章實施的後評估、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翻譯工作、立法協調等方面變化較大。

    記者:請為我們具體闡述一下。

    王守智:好的。一是《規定》的適用範圍較1號令有擴大。1號令主要調整部門規章的制定工作,而這次考慮到法律和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起草和協調工作也是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全面規範部的立法工作程序,加強和規範立法協調,《規定》在調整範圍上進行了擴大,將由國土資源部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的活動,對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進行立法協調的活動都納入了《規定》進行調整。

    二是強化了立法計劃對立法工作的指導作用,提高了立法計劃的權威性。根據近幾年立法計劃編制的實際情況,《規定》將列入立法計劃的項目分為出臺類、論證類、研究類三類,並對每一類項目進行了具體界定。同時,為提高立法計劃的權威性,《規定》明確,沒有形成條文的項目,原則上不列入出臺類;已列入立法計劃,但連續兩年未完成起草工作的立法項目,原則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計劃。

    三是新增了關於部門規章實施的後評估工作。立法評估工作是檢驗立法質量、保障法律實施的重要手段,為此,《規定》明確了規章實施的後評估工作,即“政策法規司負責部門規章實施的後評估工作,定期對部門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四是新增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翻譯工作的內容。這是為貫徹落實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的要求。該文件指出,“行政法規的起草部門負責翻譯由本部門起草的行政法規”;“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制度,確保及時提供行政法規英文譯本初稿”。結合部門實際,《規定》明確,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應當在行政法規發佈後20日內,部門規章發佈後30日內提供英文譯本送審稿,由政策法規司審查,經部長審定後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或正式對外發佈。鋻於翻譯的專業性,根據需要,國際合作與科技司也可以委託專業翻譯機構承擔英文譯本的起草工作。

    五是進一步明確了立法協調工作。協調部門之間、部有關司局之間和其他有關方面關係是立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關係到國土資源管理職能能否履行到位的重要要求。為此,《規定》專設了“立法協調”一章,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查期間,政策法規司應當會同有關司(局、廳)準備相關背景材料。同時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徵求國土資源部意見的,由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司(局、廳)開展協調工作。另外,《規定》還對部領導列席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法律法規草案的協調工作作了規定。(記者 李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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