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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5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

    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糾正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等任務,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五條 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五)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

    第六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範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第七條 檢查涉嫌有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第八條 糾正違法行為人(含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下同)的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警告、教育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請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第九條 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當場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XX條(或XX地方法規)的規定,對你當場處以XX元的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繳納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你拒絕接受罰款處罰,可以扣留你的非機動車。

    第十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給予當場罰款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XX條(或XX地方法規)的規定,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記XX分(或者扣留你的駕駛證/機動車)。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前,告知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你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十二條 要求違法行為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請你認真閱讀法律文書的這些內容,並在簽名處簽名。

    第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理後,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請收好法律文書(和證件)。

    對經檢查未發現違法行為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謝謝合作。

    第十四條 對於按規定應當向銀行繳納罰款的,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當場繳納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依據法律規定,我們不能當場收繳罰款。請到XXX銀行繳納罰款。

    第十五條 對於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收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依據法律規定,你拒絕簽字或者拒收,法律文書同樣生效並即為送達。

    第十六條 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維護交通事故現場交通秩序,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前方正在實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衛任務或者發生了交通事故),請你繞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

    第十七條 要求當事人將機動車停至路邊接受處理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請將機動車停在(指出停車位置)接受處理。

    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規範行為舉止,做到舉止端莊、精神飽滿。

    第十九條 站立時做到抬頭、挺胸、收腹,雙手下垂置於大腿外側,雙腿並攏、腳跟相靠,或者兩腿分開與肩同寬,身體不得倚靠其他物體,不得搖擺晃動。

    第二十條 行走時雙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穩,雙臂自然擺動,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條 敬禮時右手取捷徑迅速抬起,五指並攏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張,手腕不得彎屈。禮畢後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條 交還被核查當事人的相關證件後時應當方便當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條 使用手勢信號指揮疏導時應當動作標準,正確有力,節奏分明。

    手持指揮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揮疏導時,應當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與右小臂始終處於同一條直線。

    第二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巡邏間隙不得倚靠車身或者趴在摩托車把上休息。

    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發光指揮棒、警用文書包、對講機或者移動通信工具等裝備,可以選配警務通、錄音錄像執法裝備等,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條 執勤警用汽車應當配備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者攝像機)、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等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攔車破胎器、酒精檢測儀、測速儀等裝備。

    第二十八條 執勤警用摩托車應當配備制式頭盔、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等裝備。

    第二十九條 執勤警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裝備,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做到統一規範。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採取定點指揮疏導和巡邏管控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指揮疏導交通時,應當注意觀察道路的交通流量變化,指揮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有序通行。

    在信號燈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據交通流量變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勢信號,指揮機動車快速通過路口,提高通行效率,減少通行延誤。

    在無信號燈或者信號燈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應當使用手勢信號指揮疏導,提高車輛、行人通過速度,減少交通衝突,避免發生交通擁堵。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應當立即指揮疏導;遇嚴重交通堵塞的,應當採取先期處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級報告。

    接到疏導交通堵塞指令後,應當按照工作預案,選取分流點,並視情設置臨時交通標誌、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設施,指揮疏導車輛。

    在疏導交通堵塞時,對違法行為人以提醒、教育為主,不處罰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時,應當定期檢查道路及周邊交通設施,包括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設施等是否完好,設置是否合理。發現異常,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無法當場有效處理的,應當先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發現違反規定佔道挖掘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行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礙通行,尚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上級報告,積極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上執勤時應當以巡邏為主,通過巡邏和技術監控,實現交通監控和違法信息收集。必要時可以在收費站、服務區設置執勤點。

    第三十七條 交通警察發現高速公路交通堵塞,應當立即進行疏導,並查明原因,向上級報告或者通報相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

    造成交通堵塞,必須借用對向車道分流的,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在分流點安排交通警察指揮疏導。

    第三十八條 交通警察執勤時遇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糾正。無法當場糾正的,可以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交通警察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

    第四十一條 交通警察發現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指揮當事人立即停靠路邊或者在不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處理,指出其違法行為,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交通警察查處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向機動車駕駛人敬禮;

    (二)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邊停車,可以視情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熄滅發動機或者要求其下車;

    (三)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

    (四)檢查機動車駕駛證,詢問機動車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檢查機動車行駛證,對類型、顏色、號牌進行核對;檢查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查詢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信息、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情況;

    (五)指出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六)聽取機動車駕駛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給予口頭警告、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違法處理通知書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可以給予警告、無記分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後果且違法行為人已經消除違法狀態的,可以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對輕微違法行為,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糾正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四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指揮交通、巡邏管控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在不具備違法車輛停車接受處理的條件或者交通堵塞時,可以通過手勢、喊話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郵寄違法行為提示、通知車輛所屬單位等方式,提醒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依照本規範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輕微違法行為的具體範圍。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後,應當立即交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並予以放行。

    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應當做到內容準確、字跡清晰。

    第四十九條 違法行為需要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應當依照規定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者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告知機動車駕駛人接受處理的時限、地點。

    第五十條 當事人拒絕在法律文書上簽字的,交通警察除應當在法律文書上註明有關情況外,還應當註明送達情況。

    第五十一條 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應當提醒機動車駕駛人妥善處置車輛所載貨物。

    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能夠自行處理但拒絕自行處理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登記貨物明細並妥善保管。

    貨物明細應當由交通警察、機動車駕駛人簽名,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貨物登記明細上註明。

    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條 遇有霧、雨、雪等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時,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根據工作預案決定實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以及具有本規範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需要臨時在城市道路、國省道實施禁止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由市(地)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實施交通管制的,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十四條 實施交通管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車輛、行人繞行線路,並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繞行引導標誌等,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

    無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應當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維護交通秩序。對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異議或者不理解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實施交通管制,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進行。

    第五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執勤遇惡劣天氣時,交通警察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上報路況信息,包括霧、雨、雪、冰等惡劣天氣的區域範圍、能見度、車流量等情況;

    (二)根據路況和上級要求,採取發放警示卡、間隔放行、限制車速、巡邏喊話提醒、警車限速引導等措施;

    (三)加強巡邏,及時發現和處置交通事故,嚴防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關閉高速公路時,要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誌、電子顯示屏或者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佈提示信息。車輛分流應當在高速公路關閉區段前的站口進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處指揮疏導。

    第五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通知治安、刑偵部門,並根據現場情況採取以下先期處置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

    (三)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圍觀群眾,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第五十八條 交通警察發現因群體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條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務後,應當迅速趕往指定地點,並按照預案實施堵截。

    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攔車破胎器堵截車輛。

    第六十條 交通警察發現有被通緝的犯罪嫌疑車輛,應當視情採取跟蹤、堵截等措施,確保有效控制車輛和嫌疑人員,並向上級報告。

    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六十一條 交通警察執行警衛任務,應當及時掌握任務的時間、地點、性質、規模以及行車路線等要求,掌握管制措施、安全措施。

    按要求準時到達崗位,及時對路口、路段交通秩序進行管理,糾正各類違法行為,依法文明執勤。

    第六十二條 交通警察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時,應當遵守交通警衛工作紀律,嚴格按照不同級別的交通警衛任務的要求,適時採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確保警衛車輛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儘量減少對社會車輛的影響。

    警衛車隊到來時,遇有車輛、行人強行衝擊警衛車隊等可能影響交通警衛任務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車輛和人員,維護現場交通秩序,並迅速向上級報告。

    警衛任務結束後,應當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強指揮疏導,儘快恢復道路交通。

    第六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路口執行警衛任務時,負責指揮的交通警察應當用手勢信號指揮車隊通過路口,同時密切觀察路口情況,防止車輛、行人突然進入路口。負責外圍控制的交通警察,應當分別站在路口來車方向,控制各類車輛和行人進入路口。

    第六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路段執行警衛任務時,應當站在警衛路線道路中心線對向機動車道一側,指揮控制對向車輛靠右緩行,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嚴禁對向車輛超車、左轉、調頭及行人橫穿警衛路線。

    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範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範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産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範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第六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遵守以下安全防護規定:

    (一)穿著統一的反光背心;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駕駛人、乘車人應當係安全帶。駕駛摩托車巡邏時,應當戴制式頭盔;

    (三)保持信息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七十條 在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及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放置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提示標誌,在距執勤點至少二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誌、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一條 在執行公務時,警車需要臨時停車或者停放的,應當開啟警燈,並選擇與處置地點同方向的安全地點,不得妨礙正常通行秩序。

    警車在公路上執行公務時臨時停車和停放應當開啟警燈,並根據道路限速,將警車停在處置地點來車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響周圍群眾生産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開啟警報器。

    第七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霧、雨、雪、冰凍及夜間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應當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兩名交通警察和兩名(含)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至少五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誌、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並確定專人對執勤區域進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或者服務區、停車區,並在至少兩公里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誌、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三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並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誌;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四)堵截車輛應採取設置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

    第七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發現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行駛、遺灑載運物、客車嚴重超員、車身嚴重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警報器、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接受處理。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進行糾正。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警察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情況,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現場督察制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警察工作職責,結合轄區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況和交通事故的規律、特點,以及不同崗位管理的難易程度,安排勤務工作,確定執勤執法任務和目標,以執法形象、執法程序、執法效果、執法紀律、執勤執法工作量、執法質量、接處警等為重點,開展考核評價工作。

    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交通警察執法效果的唯一依據。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定期公佈,記入交通警察個人執法檔案,並與交通警察評先創優、記功、職級和職務晉陞、公務員年度考核分配挂鉤,兌現獎勵措施。

    第七十八條 省、市(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佈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堅決查處交通警察違法違紀問題。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過接待群眾及時發現交通警察在執法形象、執法紀律、執法程序、接處警中出現的偏差、失誤,隨時糾正,使執法監督工作動態化、日常化。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單位及其所屬交通警察的執法檔案,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執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

    執法檔案的具體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商公安法制部門按照執法質量考評的要求統一制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執法檔案應當定期分析交通警察的執法情況,發現、梳理帶有共性的執法問題,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條 交警大隊應當設立專職法制員,交警中隊應當設立兼職法制員。法制員應當重點審查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事實依據、證據收集、程序適用、文書製作等,規範交通警察案卷、文書的填寫、製作。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使用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實行執法辦案網上流程管理、網上審批和網上監督,加強對交通警察執法情況的分析、研判。

    第八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二)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違法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

    (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六)故意為難違法行為人;

    (七)因自身的過錯與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衝突;

    (八)從事非職責範圍內的活動。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八十六條 本規範自2009年1月1 日起實施。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印發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同時廢止。

    附件:1、查處酒後駕駛操作規程

    2、查處違反裝載規定違法行為操作規程

    3、查處超速行駛操作規程

    4、查處違法停車操作規程

    5、查處涉牌涉證違法行為操作規程

    6、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操作規程

    附件1 

    查處酒後駕駛操作規程

    一、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應當配備並按規定使用酒精檢測儀、約束帶、警繩等裝備。

    用於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的酒精檢測儀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依法檢定合格,並保持功能有效。

    二、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發現有酒後駕駛嫌疑的,應當及時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路邊停車,熄滅發動機,接受檢查,並要求機動車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二)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機動車駕駛人,要求其下車接受酒精檢驗。對確認沒有酒後駕駛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立即放行;

    (三)使用酒精檢測儀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檢驗,檢驗結束後,應當告知檢驗結果;當事人違反檢驗要求的,應噹噹場重新檢驗;

    (四)檢驗結果確認為酒後駕駛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檢驗結果確認為非酒後駕駛的,應當立即放行;

    (五)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或者飲酒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固定不少於兩份的血液樣本,或者由不少於兩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協管員將當事人帶至縣級以上醫院固定不少於兩份的血液樣本;

    (六)固定當事人血液樣本的,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當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員。無法通知或者當事人拒絕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三、對醉酒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由不少於兩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帶領不少於兩名協管員帶至指定地點,強制約束至酒醒後依法處理。必要時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四、處理結束後,必須禁止飲酒後、醉酒的機動車駕駛人繼續駕駛車輛,如現場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替代駕駛的,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並將停車地點告知機動車駕駛人。

    附件2

    查處違反裝載規定違法行為操作規程

    一、對有違反裝載規定嫌疑的車輛,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熄滅發動機,接受檢查,並要求駕駛人出示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

    二、經檢查,確認為載物超長、超寬、超高的,當場製作簡易處罰程序決定書。

    運輸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影響交通安全,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應當責令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未懸挂明顯標誌的,責令駕駛人懸挂明顯標誌後立即放行。

    三、對於有載物超載嫌疑,需要使用稱重設備核定的,應當引導車輛到指定地點進行。

    核定結果為超載,應當責令當事人消除違法行為。當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違法狀態,依法處罰,待違法狀態消除後放行車輛;當事人拒絕或者不能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的,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車輛。

    對於跨地區長途運輸車輛超載的,依照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對於運送瓜果、蔬菜和鮮活産品的超載車輛,應噹噹場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未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不採取扣留機動車等行政強制措施。對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責令駕駛人按照規定轉運,駕駛人拒絕轉運的,依法扣留機動車。

    五、對於貨運機動車車廂載人、客運機動車超載或者違反規定載物的,當事人拒絕或者不能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的,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

    對於其他違反裝載規定的,在依法處罰之後,應當責令機動車駕駛人當場消除違法行為。

    附件3   

    查處超速行駛操作規程

    一、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當使用測速儀、攝錄設備等裝備。

    用於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的測速儀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依法檢定合格,並保持功能有效。

    二、現場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按照設點執勤的規範要求設置警示標誌,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於兩公里,且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能夠保存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的,可以實施非現場處罰。

    三、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交通警察在測速點通過測速儀發現超速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查處點交通警察做好攔車準備;

    (二)查處點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車輛信息後,應當提前做好攔車準備,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攔車;

    (三)對超速低於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簡易程序處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採取扣留駕駛證強制措施,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當事人要求查看照片或者錄像的,應當提供。

    五、在高速公路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通過固定電子監控設備或者裝有測速設備的制式警車進行流動測速。

    附件4  

    查處違法停車操作規程

    一、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應當使用照相、攝錄設備、清障車等裝備。

    二、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機動車駕駛人在現場的,應當責令其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摩托車座位上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嚴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應當指派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

    機動車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應當使用照相、攝錄設備取證,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並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誌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三、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的,應當責令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駛離;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聯絡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告知機動車駕駛人;無法拖移的,應當責令機動車駕駛人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誌。

    故障機動車可以在短時間內修復,且不佔用行車道或者騎壓車道分隔線停車的,可以不拖移機動車,但應當責令機動車駕駛人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誌。

    四、拖移違法停車機動車,應當保障交通安全,保證車輛不受損壞,並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

    附件5  

    查處涉牌涉證違法行為操作規程

    一、發現無號牌機動車,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熄滅發動機,並查驗車輛合法證明和駕駛證。

    二、對於未懸挂機動車號牌,機動車駕駛人有駕駛證,且能夠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依法處罰,並告知其到有關部門辦理移動證或臨時號牌後放行;不能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應當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依法扣留車輛。

    三、對於有拼裝或者報廢嫌疑的,檢查時應當按照行駛證上標注的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等內容與車輛進行核對,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初步確認為拼裝或者報廢機動車的,應當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依法扣留車輛。

    四、對於有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嫌疑的,檢查時應當根據車輛情況進行核對、詢問,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初步確認有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牌證違法行為的,應當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依法扣留車輛。

    五、對於有被盜搶嫌疑的,檢查時,應當運用查緝戰術、分工協作進行檢查,並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進行核對。

    當場能夠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當場不能確認有無違法行為的,應當將人、車分離,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進一步核實。

    六、發現不按規定安裝號牌、遮擋污損號牌的,檢查時應當按照行駛證上標注的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等內容與車輛進行核對。確認違法行為後依法予以處罰,同時責令機動車駕駛人糾正。

    七、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駕駛證嫌疑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出示駕駛證接受檢查的,依法扣留車輛。

    八、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所持駕駛證記滿12分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九、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所持駕駛證有偽造或者變造嫌疑、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者駕駛證處於登出狀態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將駕駛證作為證據扣押。

    十、機動車駕駛人所持駕駛證無效,同時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替代駕駛的,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

    附件6    

    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操作規程

    一、發現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除查驗機動車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外,還應當查驗其他相關證件及信息,並依法處理。

    二、對於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的,應噹噹場予以糾正,並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三、對於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應當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並禁止其繼續行駛,及時調查取證,並責令提供已依法領取通行證的證明,依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實施處罰。

    四、對於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扣留運輸車輛,調查取證,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五、對於未按照《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註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運輸路線、時間等事項運輸的,應當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調查取證,責令其消除違法行為,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