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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統一式樣發票銜接問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26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統一式樣發票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並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業專用發票、保險仲介服務統一發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鐵路客運餐車定額發票、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人壽保險冠名發票與全國統一式樣發票的票種如何銜接問題,明確如下:

    一、需要暫時保留的票種

    根據《全國普通發票簡並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規定,為了保證現行稅制和特殊行業的管理需要,在原有統一式樣的票種中暫時保留7種,即發票換票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自開、代開)、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代開)、銷售不動産統一發票(自開、代開)、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二、需要簡並的票種和啟用的新版發票規格

    根據《實施方案》的規定,除上述暫時保留的票種外,其他票種予以取消,統一使用通用發票。

    (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按照《實施方案》有關規定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10mm×139.7mm。

    (二)保險業發票(包括保險仲介服務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41mm×177.8mm。人壽保險冠名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

    (三)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國際海運船舶代理業和國際海運業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41mm×177.8mm。

    (四)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併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實施管理。

    (五)鐵路客運餐車發票,採用通用定額發票。

    (六)銀行代收費業務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或卷式發票,平推發票規格為210mm×139.7mm;卷式發票規格為76mm×177mm。

    (七)報關代理業發票,採用通用機打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41mm×177.8mm。

    保險業、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國際海運船舶代理業和國際海運業、鐵路客運餐車、國際航空旅客運輸、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通用發票的具體事項,待與保監會、商務部、交通部、鐵道部、中國人民銀行、民航局協商後明確。

    三、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明確應統一使用通用發票的納稅人,除使用本通知規定的規格外,如需要其他規格的通用發票,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

    (二)本通知明確簡並取消的票種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統一通用發票。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實施方案》和本通知的規定,抓緊組織實施兼併票種統一式樣工作,保證納稅人按時使用新版通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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