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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明確規定企業各級管理人的安全生産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5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網站

    重慶市人民政府明確規定企業各級管理人的安全生産責任。于近日下發渝府發〔2010〕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的決定。對在重慶市轄區內不論內資外資企業,或中央,本市企業,明確規定了企業各級管理人應該擔負的安全生産責任。

    一是明確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所擔負的安全生産責任履行六項安全職責。

    決定提出: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履行六項安全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産責任制,組織制定並落實以安全生産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建立健全與本單位經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産費用,落實安全生産經費。3.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安全生産標準化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培訓工作;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産工作會議,將安全生産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4.將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執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制度。5.負責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6.制訂、實施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定期演練;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根據事故級別和危害程度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後工作,執行事故調查對內部人員的處理決定。

    二是明確規定:企業分管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應當擔負的安全生産責任,履行六項安全職責。

    1.負責安全生産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2.監督檢查安全生産標準化工作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3.監督檢查本單位各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和安全培訓工作。4.督促做好作業場所的勞動保護工作,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5.負責對本企業違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的行為啟動內部責任追究程序。6.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應當立即啟動預案,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後工作。

    三是明確規定:企業分管專項工作負責人應當履行四項職責。

    1.在分管工作範圍內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2.負責分管工作範圍內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3.負責制定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4.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應當立即啟動預案,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後工作。

    決定同時還規定:企業要將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逐一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人頭,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教育和要求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嚴格遵守。

重慶規定企業發包或者出租單位與承包、
承租單位單位要承擔連帶安全生産責任

    重慶市政府近日下發渝府發〔2010〕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的決定。對在重慶市轄區內不論內資外資企業,或中央,本市企業,明確規定了企業發包或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要承擔連帶安全生産責任;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

    決定明確要求;企業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要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資質進行審查,並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産管理事項;督促租賃單位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上述承包、租賃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産管理事項,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由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要符合有關規定並負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産條件或者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企業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應協調配合、責任落實。

    承包項目、工程及租用場所、設備的企業,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照,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産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決定還詳細規定了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訂立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要包括以下安全生産內容:1.雙方安全生産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或範圍。2.作業場所安全生産管理內容。3.在安全生産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4.涉及安全生産管理獎懲、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賠償、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等資金安排事項的約定。5.對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規定。6.其他需規定的內容。2.對企業的項目建設、收購、並購、轉讓、運行、停産、遷建等影響安全生産的重大事項實行報批制度,嚴格安全生産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決定同時還規定;在企業改制、破産、收購、兼併、整合、重組、遷建等産權變動、主要負責人變更期間,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共同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防止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對其簽訂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有關安全生産管理方面的文件應認真審查,發現未按規定約定有關事項的,應責令補充相關內容。

    決定同時對不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重慶市安全生産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追究責任,進行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對涉嫌刑事犯罪的有關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企業中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在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參照《重慶市安全生産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或者按照企業內部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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