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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部署開展經營服務性收費治理規範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05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為進一步優化企業發展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國務院要求,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關於治理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877號),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涉及企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治理和規範工作。

    《通知》明確,此次治理規範的重點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利用(借用)行政權力或壟斷地位向企業提供服務的收費。同時要求各地對社會團體、仲介機構和壟斷行業的收費也要進行集中治理和規範。《通知》明確規定以下五種行為屬於亂收費行為,應堅決取締:即行政機關以經營服務性收費名義收取費用的;將已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收取的;行政機關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事務交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機構辦理,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的;利用(借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企業到指定機構接受檢測、代理、查詢等服務並收費的。

    《通知》規定,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國家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的管理機制。對絕大多數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對極少數具有壟斷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直接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規範性文件規定或作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檢驗、檢測、評估(或評價、評審)、審計、鑒定、認證、考試、培訓等服務,以及其他具有壟斷性的服務。實施收費時,應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通知》要求,此次治理規範工作分為摸底調查、集中審核、重點檢查等三個階段,全部工作於今年9月底前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要在6月底前,對所管理單位實施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自查,查清收費種類、標準、範圍、數額和依據,提出治理規範的初步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結合調查摸底情況,研究提出規範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具體意見,認真組織實施,並將治理後重新規範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頻次、收費範圍以及相關政策措施,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重新公佈。《通知》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治理規範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對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典型案例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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