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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落實《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09日 16時43分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2010年5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貫徹落實《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産業[2010] 250號

    《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産業〔2008〕第17號)發佈以來,黃磷行業産能增長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黃磷及相關行業平穩度過了國際金融危機以來最困難的時期,逐步向好。為促進黃磷及上下游行業調結構、上水平,更進一步發揮産業政策的導向作用,帶動資金、技術、資源等要素向優勢地區和企業集中,加快落後生産能力的淘汰進程,現就貫徹落實《黃磷行業準入條件》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黃磷行業準入條件》的重要性

    《黃磷行業準入條件》是貫徹國務院關於規範我國黃磷及磷酸鹽行業發展的有關要求出臺的一項重要專項産業政策。有關地區要充分認識到,貫徹落實這項政策是促進工業經濟“調結構、上水平”具體舉措,是踐行科學發展觀、促進磷化工及相關行業可持續發展的現實要求。

    一是要充分認識到當前黃磷行業結構調整的迫切性。截至2009年底,我國大型黃磷爐(變壓器容量2萬千伏安及以上,折年設計能力1萬噸及以上)不足50台(套),産能約佔全國總産能的25%左右。黃磷行業産業集中度低,裝置水平差,單耗高,污染重等問題亟待解決,調整行業結構、促進裝備和技術升級的要求迫在眉睫。貫徹落實《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帶動相關綜合政策措施的落實,有利於防止全行業産能過剩局面進一步惡化,有利於提高産業集中度,有利於提升優勢企業的自我發展能力,實現黃磷行業及上下游相關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是要深刻認識落實《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對於節能減排的重要意義。全國黃磷行業年生産用電量超過100億千瓦時,黃磷尾氣放空燃燒排放二氧化硫約1.6萬噸,氟化物2200多噸,元素磷6800多噸,砷化物300多噸,對大氣造成嚴重污染。全行業每年新增磷爐渣堆存量800多萬噸,既污染環境又佔用土地。在國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全國“千家企業節能行動”中,大多數大型黃磷生産企業名列其中。貫徹落實《黃磷行業準入條件》,是加速一批規模小、資源利用率低、能耗高、污染重的企業退出市場的有力推手,是降低行業總體能耗水平、提高磷礦資源利用率的客觀要求,是推動區域節能減排工作、實現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

    二、主要工作

    有關地區要在認真調研本地黃磷及上下游行業現狀的基礎上,對照《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對現有企業和新建項目分類指導,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 認真摸清行業現狀,全面掌握行業發展動態。雲南、貴州、四川、湖北等黃磷主産區要摸清本地區黃磷行業基本情況,對各種爐型的産能、佈局、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和能耗情況進行分類統計,並認真填寫《黃磷生産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附件1)。相關縣(市、區)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建立起黃磷行業的基本統計制度,按季度統計域內企業能耗、安全生産和生産經營情況,及時匯總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各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定期分析黃磷行業經濟運行情況,及時發現趨勢性、苗頭性情況和問題,提出指導性政策建議,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策參考。

    (二)嚴把新建項目的準入標準。根據《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各地要嚴格禁止單臺磷爐變壓器容量在20000千伏安(折設計生産能力在1萬噸/年)以下、企業起始規模在5萬噸/年以下的項目建設。2009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設的項目,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辦理相關建設手續。防止企業通過分期建設等方式規避準入條件的限制。規模達到準入條件的項目,在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消防衛生等方面應從嚴把關,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建設手續。

    (三)開展行業準入公告管理。經國務院批准同意,黃磷行業開展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根據《黃磷行業準入條件》第六章第五條,我部制定了《黃磷生産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附件2,以下簡稱《辦法》)。從2010年起,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有關地區要根據《辦法》,積極宣傳國家産業政策,做好企業申報材料的組織和核實工作。

    1. 根據《黃磷行業準入條件》第二章第五條的規定,2009年1月1日前批准建設的黃磷爐,單臺裝置變壓器容量在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須在原料粉塵回收、能耗、尾氣綜合利用、泥磷回收、污水處理、安全保障和磷渣綜合利用等方面達到準入條件中“現有裝置”的有關要求,方可申請準入。

    2. 單臺裝置變壓器容量在7200(含)至10000(不含)千伏安的,相關指標要求把關須更加嚴格,尾氣和爐渣須全部實現綜合利用,方可申請準入,否則應在兩年內淘汰。

    3. 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申請材料之前,各地工業主管部門要聯合本級環保、質檢、安全生産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核實,把好申報企業的初審關。

    (四)加大落後産能淘汰力度。根據《黃磷行業準入條件》,現有單臺磷爐變壓器容量在7200千伏安以下的黃磷裝置應在2009年底前關停。有關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産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要求,參照重點行業淘汰落後工作部署,根據本地區黃磷行業發展狀況,加大落後黃磷生産能力的淘汰工作力度,依法關停落後生産裝置。有關地區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黃磷行業淘汰落後情況總結工作。

    三、有關要求

    有關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根據工作任務,科學安排相關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 2010年6月底之前,將本地區黃磷行業現狀及運行情況分析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産業政策司,原材料工業司),同時按照要求(附件1)附送表格及電子文檔。

    (二) 2010年8月底之前,完成本地區2010年度黃磷生産企業公告申請的受理,並組織完成省級相關部門的復核工作。相關材料請於2010年9月10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産業政策司)。

    (三) 2010年10月底前,將本地區2009年度黃磷行業淘汰落後企業情況(附件3)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産業政策司,原材料工業司),並附送電子文檔。

    (四) 聯絡人:楊東偉;聯絡電話(傳真):010-68205203;電子郵箱:yangdw@miit.gov.cn。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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