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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解讀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11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鄭和平副局長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修訂的背景

    內河水路運輸作為我國物流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獨特的優越性,投入小、成本低、能耗低、運量大。隨著近年來我國製造産業不斷向內陸地區及中西部轉移,以及國家對環境保護和低碳經濟的重視,內河水路運輸的發展已提升至國家戰略高度。2009年年底,張德江副總理在武漢召開的內河航運發展座談會上強調,內河航運是綜合運輸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促進流域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充分重視內河航運的發展。同時,在國家“十二五”規劃中,內河航運也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加快內河航運發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內我國交通運輸發展的戰略重點。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內河航運的發展也突飛猛進。一是通航里程大幅增加,航道條件大為改善,目前,我國內河航道通航里程已達12.3萬公里,其中可通航千噸級船舶的三級以上高等級航道達8800多公里,大部分航道都配備了助航標誌,部分繁忙航段還實行了分道通航制。二是船舶數量急劇增加,通航密度越來越大,目前,我國登記在冊的內河船舶有17.2萬艘、5500多萬載重噸;三是貨運量快速增加,據統計,2008年我國內河完成貨運量和貨物週轉量分別為13.5億噸、4152億噸公里,“十五”以來年均增長率分別為9.2%和13.1%。內河港口完成貨物和集裝箱吞吐量分別為25.3億噸和1158萬TEU,“十五”以來年均增長率分別為13.6%和18.3%。四是船舶大型化趨勢明顯,有數據統計,長江水系運輸船舶平均載重噸2003年為258.7噸,到了2009年達到了650.5噸,增加了1.51倍。五是船舶設備越來越先進,VHF、雷達、GPS、電子海圖、AIS、等一系列的先進科技已廣泛運用到內河船舶上。

    內河船舶船員是內河航運的主力軍,是關係著內河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來,隨著內河航運的迅速發展和變化,對船員技能的要求已有所改變,船員職業也正在從簡單勞動向知識型、技能型轉變,一支高素質船員隊伍已成為現代化水運的迫切需求,也是水上交通安全的核心保障。而目前內河船員管理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2005年頒布)的規定存在著三個方面的重要問題:一是規則的部分條款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的現行規定;二是規則的部分內容不適應內河航運快速發展的形勢;三是規則的管理要求不適應船員管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為了有效促進內河航運健康發展,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的要求,同時使船員持證和任職更加符合內河航運的實際需求,交通運輸部在2009年綜合考慮了我國內河航運發展形勢,通過對內河航運和船舶建造發展、航道環境條件、船檢規範、船公司、海事管理機構、船員等多方位、多層面調研和對相關數據資料進行分析的前提下,對200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進行了全面的修訂,並重新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簡稱《2010內河船員規則》)。

    《2010內河船員規則》何時生效?

    《2010內河船員規則》已于2010年5月27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並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內河船員規則》修訂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2010內河船員規則》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內河航運形勢發展需要和行政管理髮展要求進行修訂的。

    《2010內河船員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適應內河航運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規範內河船員職業行為,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調整船員隊伍結構使之趨向合理。《2010內河船員規則》共分五章,三十二條,主要修訂的內容有以下方面:

    一、對原《適任證書》適用的船舶等級標準進行了調整和修訂

    規則第七條規定:《適任證書》按照船員任職的內河船舶的總噸位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分為三個類別:一類《適任證書》:適用於在1000總噸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二類《適任證書》:適用於在300總噸及以上至1000總噸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三類《適任證書》:適用於在300總噸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本次《適任證書》適用船舶等級的調整,是通過對長江幹線、京杭大運河、珠江水網地區內河船舶的實地考察和調研,在《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適用船舶等級劃分研究》課題成果的基礎上,綜合參考了船舶檢驗規範標準和船員管理公司意見結果確定的。從調查研究表明:第一,內河船舶大型化發展的趨勢非常明顯。第二,由於航道的不斷整治,內河船舶的航行條件和助航儀器設備的配備與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第三,隨著船東安全意識的不斷強化,很多船舶甚至還配備了船舶規範並未要求的高科技安全設備以保證內河船舶的安全航行。因此,將《適任證書》原有的五個等級修改三個類別,減少了兩個層次,適應了目前船舶發展形勢,也有利於船員職業發展需要,這種劃分方式將更貼近內河船舶的實際情況和要求。

    二、對原《適任證書》職務設置進行了調整和修訂

    規則第八條規定:《適任證書》適用的船員職務資格分別為:一類《適任證書》: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二類和三類《適任證書》: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

    在調研中發現隨著現代技術的發展,內河小型船舶現有的機器設備穩定性較高,輪機方面的岸基支持很強(很多輪機設備的保修期較長,廠家不希望船東自行維修),對內河小型船舶船員輪機方面的知識要求需適應當前形勢的變化。眾多船公司和船員反映,由於內河船舶都是在內河水域航行,其獲得岸基支持的能力較海船力度大,對船員管理上的要求和海船相比,要求應有所調整,主要側重於對船員航行值班能力的要求,因此,內河船舶船員職務劃分不宜太細,具體管理職責可由公司或船長予以確定。綜合以上情況,本次適任證書職務設置修訂中,二、三類證書只設長和員兩職,有助於船員調配和使用。

    三、注重船員實際適任能力培養和綜合素質的提高

    《規則》修訂通過多項措施,鼓勵內河船員提高實際適任能力和綜合素質培養,使有志於從事內河航運發展、責任心強、具有專業技能的船員在職業上有所發展。在規則第十條關於取得《適任證書》的條件中,取消了原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取得適任證書須具備相應學歷的要求,讓有豐富經驗的船員通過考試得到提升,為穩定船員隊伍提供有力保障。

    四、增加了對船員適任培訓的要求

    規則第十條規定:“經過與所申請《適任證書》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是取得《適任證書》的條件之一。船員適任培訓為強制要求,這跟規則修訂的整體思路是相關的。由於取消了對船員學歷的要求,減少了船員《適任證書》的類別和職務設置,延長了適任證書的有效期等一系列的要求,為保證簽發證書的質量,規則增加了對船員適任培訓的要求。同時,為鼓勵船員積極參加培訓,規則在附件規定中,可以將培訓時間轉化為水上服務資歷計算,讓船員通過適任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能,具體條款是:“內河船舶船員水上服務資歷,包括內河船舶船員在內河船舶上實際任職時間和參加適任培訓、特殊培訓的時間,但參加適任培訓和特殊培訓的時間計算最多不超過3個月。”

    五、實行考試與發證分離的管理模式

    規則第三條規定: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權限範圍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稱為考試機構,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發證的海事管理機構稱為發證機構。

    長期以來船員考試與發證管理是緊密相連的。在本次修訂中,明確了船員考試僅是船員發證的條件之一,從行政許可的角度,要求對船員考試和發證資格的審查只進行一次,船員考試資格的審查內容不包含對服務資歷、體檢等方面的審查,只在申請發證時才對發證資格進行具體規定內容的審查。也就是説,今後船員申請適任考試,不需要提交服務資歷和體檢方面的材料,但是需要明確的是:通過考試,不一定就能取得相應的證書,因為申請發證還需要滿足其它多個條件。

    六、增加了對各海事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規則第四條規定: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考試機構和發證機構的名錄及權限。

    第五條規定: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

    考試機構和發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任考試、發證的各項制度,並及時向社會發佈相關信息,為船員參加適任考試和辦理《適任證書》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規定:考試機構應當於適任考試開始5日前向申請人發放准考證,並告知申請人適任考試的時間、地點以及查詢考試成績的途徑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規定:考試機構應當在理論考試或者實際操作考試結束後30日內公佈相應考試成績。

    為提高海事管理機構的服務意識,明確各級海事管理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在本次修訂中,增設了相應的條款。

    七、對證書格式及內容進行了修訂

    規則第六條規定:《適任證書》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1)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2)證書類別、編號;

    (3)持證人職務資格、適任的航區(線);

    (4)證書籤發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5)發證機構;

    (6)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適任證書》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印製。

    為方便船員和管理,對原證書內容和版面進行了簡化與合併,減少了證書頁的插頁數量,增加了證書使用範圍的説明,改善證書簿的質量,做到方便船員、方便檢查,也方便製作的要求,更能體現人性化的目的。

    八、對航區(線)考試規定和簽注要求進行調整和修訂

    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已經取得《適任證書》,申請延伸航區(線)的,應當通過所申請航區(線)的適任考試。

    本條款有以下三層含義:

    1.要求持《適任證書》的駕駛部船員,應同時具有航線簽注方可在船任職,需要進行航線簽注的,均須參加航區(線)的適任考試。

    2.取消了原申請航線考試前後需在相應船上見習的規定。

    3.與原規則相比,將“航線(區)”改為了“航區(線)”,雖然只是文字的先後順序,但是卻體現了海事管理機構的管理思路:由於近年來航道的通航環境不斷優化,航線的特殊性越來越少,因此,管理機構將以往以“航線”為主的管理方式調整為以“航區”為主,將通航環境相似的航線合併為航區進行簽注,簡化航線簽注內容,減輕船員航線簽注負擔,提高行政辦事效率。

    九、對申請重新簽發證書的條件和規定進行了調整

    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持證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向原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

    (一)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

    (二)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內,持證人在內河船舶上任職不少於1年零6個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任職與《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

    2.任職與《適任證書》所載類別相同,但比《適任證書》所載職務資格低一級;

    3.任職與《適任證書》所載職務資格相對應,但在低一類別《適任證書》所對應的船舶上任職。

    (三)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持證人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後1年內向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的,除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第(1)、(2)、(3)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同類別同職務資格的內河船舶船員實際操作考試。

    這樣調整,給內河船員提供了許多便利:一是拓寬了內河船員就業渠道,放寬任職資歷和學歷要求;二是取消原來到期換證需要進行知識更新培訓的要求,減輕了船員和公司的換證壓力和經濟負擔;三是為保證船員技能水平,對過期換證的船員需通過實際操作考試,對船員和安全要求上都較為公平。

    十、明確各種情況下申請《適任證書》所需要提交材料和相關要求

    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初次申請《適任證書》的,可以向任何有相應類別《適任證書》發證權限的發證機構提出申請;已經取得《適任證書》,申請改變《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的,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船員服務簿;

    (四)最近1年內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符合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的體檢證明;

    (五)符合發證機構要求規格、數量的照片;

    (六)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證明;

    (七)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成績證明。

    按照第規則十一條規定申請《適任證書》的,可以向任何有相應類別《適任證書》發證權限的發證機構提交本條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項規定的材料,以及其在軍事船舶、漁業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務資歷、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證明。

    申請適任航區(線)擴大或者延伸的,應當向負責相應航區(線)發證工作的發證機構提交本條第二款第(一)、(二)、(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規定: 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的,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交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需要通過內河船舶船員實際操作考試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考試成績證明。

    申請《適任證書》補發的,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在發行範圍覆蓋原《適任證書》適用航區(線)範圍的報紙上所登載的《適任證書》遺失聲明(《適任證書》遺失申請補發時適用);

    (四)原《適任證書》原件(《適任證書》損壞申請補發時適用)。

    明確了船員在什麼情況下向何發證機構提出申請《適任證書》的規定,船員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哪些材料。總體上體現了讓船員減少重復提交材料的做法。

    十一、強調了船員實際操作考試的重要性,明確了實際操作考試的方式

    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內河船舶船員的適任考試分為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

    理論考試應當以理論知識為主要考試內容,重點對內河船舶船員專業知識的掌握和理解程度進行書面測試。實際操作考試應當通過對相應船舶、模擬器或者其他設備的操作等方式,對內河船舶船員專業知識綜合運用、操作及應急等能力進行技能測評。

    本條款體現了船員實際操作考試的重要性,表達了管理機關加強船員實際操作考試的思路,明確了船員實際操作考試可以根據各水系的實際情況採用多種方式來進行,同時確定了將模擬器考試作為船員實際操作考試方式的法律地位。

    十二、增加了適任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考場規則調整的靈活性

    規則第二十條規定:適任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考場規則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並公佈。

    為提高內河船員技能水平,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規則修訂時,將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場規則的內容進行了靈活處理。因為考試科目的設置決定了考試內容和大綱的標準,放在規則中不便於對內容進行調整,考試內容是測量船員技能的重要手段,應隨著科技發展和實際需要隨時修正,有利於控制內河船員技能水平符合規定的標準。

    十三、對航海類畢業生優惠待遇的調整

    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教學內容滿足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大綱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及以上的教育機構,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後,其船舶駕駛類和輪機類專業畢業考試可以替代相應的內河船舶船員理論考試。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教育機構的船舶駕駛類和輪機類畢業生如果符合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且具備本規則附件所規定相應的船舶水上服務資歷,持有船員服務簿,並通過實際操作考試的,可以直接申請相應的內河船舶三副、駕駛員或者三管輪、輪機員職務資格的《適任證書》。

    為鼓勵開展內河船員教育,提高內河船舶船員特別是高等級船舶船員的整體素質,吸引中專及以上較高文化程度的人員加入到高類別的內河船舶船員隊伍中,在政策上給此類人員考試和發證時提供資歷和考試減免的優惠條件。

    《2010內河船員規則》修訂後對內河船員管理將對哪些方面産生影響?

    (一)在安全航行和管理方面的影響。

    1.航道條件的改善,為航行安全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也為本次規則修訂減少證書類別劃分、職務設置提供了先決條件;

    2. 船舶設施設備性能的提高,在航行安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本次規則修訂調整職務設置的主要依據;

    3. 新規則強化了適任考試和適任培訓的要求,通過“強化船員適任必備的基礎理論知識,提高船員實際操作水平”的原則,對考試內容和模式進行調整,以達到提高船員綜合素質和技能水平,確保航行安全。

    (二)對船員的影響。

    1.方便了內河船舶船員在船上任職,以適應內河航運的發展。減少了船舶等級的層次,職務設置更趨合理,可供內河船員工作的船舶選擇性增大。

    2.有利於內河船舶船員的職業發展。注重提高船員實際適任能力和綜合業務素質,使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內河船員在職務晉陞上有了一定的空間,原來很多受到學歷限制的人員可以參加船員考試,內河船員特別是高等級船員短缺的局面可以得到緩解。同時,提供優惠政策,讓有學歷的船員在較高等級的船舶上任職,使船員隊伍結構更加合理。

    3.延長了證書使用的有效期,減少了晉陞層次,也減輕了船員頻繁換證、考試的壓力;

    4. 增加了考試機會,從而可引導船員參加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船員的綜合素質;

    5. 調整了行政許可條件,更方便了船員辦事;

    6. 取消換證知識更新培訓,減輕了船員的經濟負擔;同時,在政策制定上既考慮航行安全,又科學合理地確定船員適任能力保持的原則。

    (三)對管理機構的影響。

    1.管理模式發生了變化,考試與發證機構分離,對今後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管理要求上的變化,指導管理人員轉變管理理念,採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強船員適任能力的管理。;

    3.簡化辦事程序,使事務性工作量大為減少,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為行政相對人服務;

    4.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5.轉變“重發證輕管理”傳統理念,人性化管理、證後跟蹤管理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6.要求在公共服務、加強內部控制等方面,提高海事管理機構管理水平。

    (四)對船員公司的影響。

    1.有利於船公司加強船舶配員管理,明確船員的具體職責,落實安全生産管理制度。船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經營管理船舶的實際情況,安排好船員,並明確船員在船舶上的具體職責等事宜;

    2.船公司要加強對船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使船員履行崗位職責、落實安全生産管理制度以及船員得到企業安全文化和保持適任能力培訓方面受到連續控制。

    (五)對培訓機構的影響。

    1.需要按照新頒布的《2010內河船員規則》和《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要求,及時調整教學、培訓內容,確保船員培訓質量;

    2.落實好各項船員培訓管理制度,使培訓的各個環節受到連續控制,保持培訓設施、設備的良好運行狀態;

    3.為了保證船員的適任性,增加了培訓機構培訓的時間和深度,將多次的培訓內容精簡到一次培訓,對培訓機構的教學和管理人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總之,規則修訂後,調整和轉變了原來傳統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大大地減輕了船員的負擔,同時也優化了對船員業務的管理,使規則更接近實際需要和形勢發展的需要,對內河航運的發展會産生積極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在國家內河運輸發展戰略上將會起到關鍵作用。

    《2010內河船員規則》生效後如何貫徹實施?

    為順利實施《2010內河船員規則》的有關規定,國家海事局根據規則的相關內容制定了兩個配套辦法,一是《2010內河船員規則》過渡辦法,該辦法是解決內河船員所持現行證書如何過渡換發新證書的問題。二是《2010內河船員規則》實施辦法,該辦法是對規則規定的細化,明確在執行中如何具體操作。在實施辦法中,分別對《適任證書》的格式內容、填寫、使用範圍、新證啟用時間和舊證停發時間、考試和發證機關要求、考試科目、航線簽注方式、發證要求及發證中的特殊情況處理等作了具體規定。

    一、由國家海事局統一頒布內河船員一類《適任證書》考試和發證授權機構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和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頒布本轄區內河船員二、三類《適任證書》考試和發證授權機構名單。

    二、根據《2010內河船員規則》相關文件要求,換發《適任證書》過渡期為3年。通過3年過渡完成內河船員所持有的現行《適任證書》的換發工作。

    三、各地內河船員培訓機構需按照要求做好換發《適任證書》的過渡培訓和規則生效後實施培訓的工作。

    四、2011年1月1日新規則實施後,內河船員統考將會採用計算機考試,改變原來的考試方式。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和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應在新規則實施前做好有關的宣貫工作,讓廣大內河船員和海事管理人員充分了解新規則的相關內容,避免在實施過程中造成執行不一致或政策理解上的偏差。

    新舊規則過渡規定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一、實現平穩過渡。要做到不因規則的調整而造成船員在船上任職的影響。因此,採取在證書有效期結束內完成證書換發工作。同時在過渡期間簡化辦事程序和提交的材料等。

    二、確保安全航行。在證書換發過渡安排方面,在現行證書所適用的船員等級向新證書相近的船員類別直接換證的基礎上,為保證航行安全,需對部分不能滿足直接換證要求的船員進行培訓或考試。

    三、做到合理銜接。通過有關規定,實現用現行規則(“05規則”)簽發的證書與新規則簽發的證書合理銜接,主要是對以現行規則參加考試仍有部分科目尚未合格的船員,提供增加考試機會和次數的方式完成現行規則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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