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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下發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6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日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從進一步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規範設施農用地審核、加強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切實加強和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

    通知明確,設施農用地指的是,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生産設施用地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産品生産的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則是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産品生産的設施用地。

    通知提出,對設施農用地要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産的設施農用地,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按農用地管理。本著從嚴控制用地規模、減少對耕地佔用與破壞的原則,對各類生産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科學制定用地標準。對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

    通知要求,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經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後,送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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