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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擬立法鼓勵社會公眾選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6日   來源:大眾日報

    要想當出租汽車駕駛員,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其中一條是取得駕照且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不得承修已報廢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包含這些內容的《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草案修改稿)》已經形成。 11月 15日舉行的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該草案修改稿提交即將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審議。

    大中城市面臨日益嚴峻的行車難

    如今的濟南、青島等大中城市,都面臨著日益嚴峻的堵車問題。不少專家以及公眾都認為應當進一步發展公共交通,以此緩解行車難、停車難。

    記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採納了大家的意見,作出了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政策、資金安排、城市規劃、用地保障、設施建設、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鼓勵社會公眾選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道路的實際狀況、交通流量、出行結構等因素,開設公共汽(電)車專用道,設置公共汽(電)車優先通行信號系統。鼓勵發展大運量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統。

    新增出租運力須開聽證會

    現在,出租車已經成為城市中公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要確保乘客的安全,出租車司機的駕駛技能、安全意識至關重要。

    草案修改稿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並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有營運地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明。

    草案修改稿中還規定,城市或縣人民政府確定新增出租汽車運力,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教練不得擅自減少學時

    不少公眾都對當前的駕駛培訓服務質量頗有意見。記者發現,在草案修改稿中,對此也有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單位不得採取異地招生、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培訓活動,不得出租、出借其培訓資質證書。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核定的準教類別規範施教,如實填寫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不得擅自減少學時和培訓內容。

    禁止使用報廢、檢測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並且,在草案修改稿中,特別增加了“不得允許非本單位的教練車輛以其名義進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的內容。

    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在機動車維修經營方面,草案修改稿也有一系列規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佔用道路等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不得在居民區、商業區等人員密集區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和産生噪聲、有害氣體等污染的機動車維修。”

    目前,在草案修改稿中又特別補充了“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的內容。(記者 姜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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