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部門信息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26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黃何副局長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4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規定的有關內容,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黃何副局長對《規定》起草的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制定《規定》的背景

    現行船舶編碼和編碼體系比較多,主要有船舶登記號、船檢登記號、船舶呼號、IMO號、船舶MMSI、船體號等。這些編碼由不同的機構在不同的環節授予,服務於不同的管理目的。編碼雖多,但沒有一個國家級的、權威的編碼和編碼體系,也沒有一個編碼能夠唯一、永久的識別全部船舶,而且過多的編碼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難。這種狀況不利於海事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不利於海事監管水平和服務水平的提高,影響了船舶管理信息化發展。為此,交通運輸部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擬通過該《規定》的實施,建立權威、唯一、永久識別船舶的船舶識別號管理體系。

    制定《規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授予船舶登記號碼,並在船舶登記簿中載明船舶登記號碼”。該登記號碼即為主管機關授予和管理,用於識別船舶的船舶識別號。

    船舶識別號管理模式

    船舶在開工建造後、安放龍骨前,可以向建造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識別號。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受理、審查。審查通過的,報中國海事局統一授予船舶識別號。號碼授予信息在海事內外網公佈,檢驗機構、登記機關和相應申請人均可以查詢和打印。檢驗機構、登記機關在所發的證書、文書以及檔案、系統中記載該識別號,以此來識別船舶。在信息技術支持下,以船舶識別號為關鍵字實現船舶檢驗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有關管理系統之間的數據傳輸,實現信息共享。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流程授予船舶識別號,信息發送到船舶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據此進行檢驗和發證。檢驗證書發放後,檢驗信息發送到船舶登記系統,登記機關據此辦理船舶登記。船舶檢驗機構和船舶登記機關之間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機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防範違法行為。

    《規定》的主要管理要求

    (一)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請並使用一個船舶識別號,船舶識別號一經取得不再改變。

    (二)現有船舶由中國海事局統一分配船舶識別號併發放船舶識別電子標簽。境內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在安放龍骨或者處於相似建造階段後10個工作日內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船舶識別號;境外建造並擬在中國登記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在安放龍骨或者處於相似建造階段後10個工作日內向擬申請登記地的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船舶識別號;從境外購買、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以及船舶由其他用途轉為《船舶登記條例》適用的船舶時,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在申請初次檢驗或者相應檢驗手續前向擬申請船舶登記地的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船舶識別號。

    (三)申請船舶識別號時,申請人應當提交船舶識別號申請表、身份證明、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和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新建船舶的識別號應當永久性標記在機器處所主推進動力裝置尾軸附近的船體內側。沒有主推進動力裝置的,標記在船舶檢驗機構指定的位置。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應當隨船攜帶,並粘貼在船舶駕駛臺或者其他顯著位置。

    (五)船舶檢驗機構負責對船舶識別號在船體上標記的情況進行檢驗,並將標記位置、方式、字符等情況記錄在船舶檢驗報告中。

    (六)未按規定申請取得船舶識別號、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船舶識別號、未將船舶識別號在船體上永久標記或者粘貼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一定的罰款。

    施行《規定》的意義

    (一)促進海事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的提高。船舶識別號為船舶源頭管理、全程監督提供了一個抓手。船舶建造和營運中都可以以此為抓手開展相應的管理活動。比如,在船舶營運過程中,可以以船舶識別號為關鍵字建立起完整的船舶動態、行政處罰、事故、滯留等信息數據庫,數據庫建設和共享能力的提高將有力的支持海事監管、水上搜救;船舶拆解時,可以督促船舶結清以前尚未處理完畢的行政處罰、事故,有效打擊海上暴力和商業欺詐等。通過船舶識別號管理機制的實施,能夠加強船舶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實現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的提升。

    (二)提高海事服務水平。服務社會是海事管理機構的重要職能之一,但海事服務中一個基礎問題就是船舶唯一識別的問題。比如對於建造中船舶,由於不能唯一識別,船舶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等難以確認權利證書所對應的船舶,難以對權利船舶進行跟蹤和監管,産生爭議的時候維權困難,容易導致糾紛。對於建造交付的出口船舶,船東難以憑合同到船舶登記機關查詢對應船舶的登記情況。船東、金融機構、司法機構等各方面一直呼籲海事機構加強服務,對建造中船舶強制分配船舶識別號。

    (三)提高海事管理信息化水平。船舶識別號的實施,為船舶檢驗機構、船舶登記機關、海事管理機構現場監督之間進行有效的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創造了條件,有利於保證信息暢通、解決信息孤島問題,能夠促進海事的信息化發展。船舶識別號在海事管理機構推廣成功後,還可以在水路運輸管理、無線電通信,甚至船舶工業管理、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推廣應用,使船舶識別號成為全社會識別船舶的統一辦法,促進各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在社會經濟、行政、司法等方面都將有深遠的意義。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