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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7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關於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結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公告)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受國務院委託所作的《關於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要求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認真研究處理,切實進行整改,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落實結果。國務院十分重視這項工作。溫家寶總理于2010年7月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要求各部門和地方切實重視整改工作,注重從根源上消除預算執行中的違規違紀問題,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水平。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地區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和審計署依法下達的審計決定,認真進行了整改。據統計,截至2010年底,各被審計單位已追回、歸還、撥付資金1223億元,挽回或避免損失77億元,通過調整會計賬目、採取資産保全等方式整改482億元,有1103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根據審計意見和建議,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1773項;審計發現的104起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查處後,已有95人被依法逮捕、起訴或判刑;有74個中央部門向社會公告了部門預算。現將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公告如下:

    一、中央財政管理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一)關於財政部代編預算規模仍較大的問題。財政部要求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嚴格按規定比例落實中央本級年初預算到位率;對確需代編的事項,明確代編預算名稱和內容,嚴格在規定範圍內使用代編指標;對據實結算事項,將數額相對固定的部分列入部門預算。

    (二)關於中央部門年初預算中財政撥款之外的基本支出未細化到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27個項目支出和6項政府性基金支出未落實到具體項目或單位的問題。財政部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逐步規範和細化基本支出預算批復的內容和形式,2010年已實現對全口徑的基本支出(含財政撥款和其他資金來源)區分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並批復到基層單位。二是要求中央部門切實把項目支出預算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基層單位,對於特殊原因確需部門代編的,應在每年6月底前全部細化到所屬預算單位,超過9月底仍未細化到具體承擔單位且無正當理由的,原則上作調減預算處理。三是4項政府性基金已在2010年批復預算時細化了支出事項。

    (三)關於中央財政尚未建立完善的基本支出定員定額體系的問題。財政部將進一步擴大基本支出定員定額試點的覆蓋面,完善現有標準體系,進一步推進實物費用定額試點。

    (四)關於未充分統籌安排修購基金的問題。財政部將加快修訂醫院財務會計制度,加大對醫院非財政撥款資金的統籌使用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關於撥付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不及時的問題。財政部將進一步加強與發展改革委、林業局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儘早下達任務計劃和報送核查驗收結果;儘快修訂資金管理辦法,明確有關部門年度任務計劃下達時間,並改進資金撥付方式。

    (六)關於中央本級庫款支出進度不夠均衡的問題。財政部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完善預算編制,嚴格控制代編預算規模,提高預算到位率,切實將預算細化到部門、基層單位和具體項目。二是及時批復和下達預算,年初代編預算限期下達。三是規範追加預算管理,對預備費、預計超收收入,提前做好支出預案。四是加強預算資金支付管理,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則撥付基本支出,結合項目實施進度撥付項目支出,對特殊項目引入預撥和清算制度。五是做好預算執行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加強預算執行分析。

    (七)關於向社會公佈的各月份中央本級財政支出不夠準確的問題。自2010年起,財政部已要求預算單位實際付款時,將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和當年預算安排的資金分開執行;對上年國庫集中支付結余形成的支出撥款,不再列作當年支出。

    (八)關於發展改革委向未取得初步設計批復、環境評價審批意見或徵地手續以及未完成評估論證的6個項目下達投資計劃的問題。目前,這些項目已補辦相關手續,工程建設進展順利;同時發展改革委將進一步重申並嚴格執行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項目不得列入投資計劃。

    (九)關於發展改革委將重點産業振興和技術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給了不屬於該專項範圍的22個建材項目和50個醫藥項目的問題。發展改革委在2010年的重點産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投資中,不再安排建材、醫藥行業項目。

    (十)關於發展改革委下達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124個項目實際投資補助標準存在較大差異的問題。發展改革委已研究制定統一的東、中、西部地區補助標準(國務院已明確補助標準的除外),並將根據統一標準,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和年度中央投資規模安排具體項目。

    (十一)關於發展改革委下達的農網完善工程等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資金滯留的問題。發展改革委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要求國家電網公司等有關方面加快項目建設、資金申請和支付進度,並對農網完善工程進行了專項稽查,對部分工程進度緩慢的項目及時採取了懲戒措施。二是督促做實做細前期工作,從2010年開始,發展改革委要求項目法人按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再由省級發展改革委逐一批復,確保投資計劃下達後項目可及時開工建設。三是制定《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項目精細化管理水平。

    (十二)關於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産地保護、搶救性文物保護設施建設2個專項未按建設規劃安排投資的問題。對這2個專項規劃確定的“十一五”時期尚未安排的中央投資,發展改革委將在以後年度給予安排,確保完成規劃確定的建設任務。

    (十三)關於18個省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和農村初中校舍改造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發展改革委已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督促地方抓緊落實各項整改措施:一是對個別虛假申報的項目進行嚴肅處理,對涉及的地區今年不再安排同類教育項目投資。二是對配套資金未落實的項目,督促各地限時落實配套資金,加快工程進度。三是對集資建設項目,要求學校限時清退集資款,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四是對挪用建設資金的項目,責成建設單位返還挪用資金。五是對未經批准變更建設內容、標準和規模的項目,要求按已批復建設內容、標準和規模組織建設,或按建設程序進行調整處理,補充完善相關手續。六是對個別未按期開工項目,已採取了撤銷中央投資等措施。目前,上述項目中存在的問題已基本整改到位。

    (十四)關於18個直屬海關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徵管中的問題。一是對11個海關審核把關不嚴造成稅款流失3664.55萬元的問題,已補徵稅款3596.36萬元(佔98.14%)。二是關於6個海關對13戶企業免稅進口貨物後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相關海關已採取補徵稅款、收取稅款保函或責成企業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等措施。三是關於天津海關人為調節收入進度將稅款跨年繳庫的問題,天津海關提出今後將嚴格依法操作,海關總署提出將加強對審單、徵管現場的管理,確保稅收及時入庫。

    二、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56個中央部門認真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積極制定措施予以整改。有20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對整改工作作出指示,要求限期整改、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有19個部門專門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部署,7個部門成立了部門相關負責同志牽頭的整改工作領導小組或審計發現問題專門調查組;有25個部門制定和完善了69項有關預算及財務管理的規定。有的部門還結合自身業務及管理特點,以整改為契機,加大了內部管理和治理力度,如交通運輸部開展了部屬單位和部管社團“小金庫”治理“回頭看、挖死角”以及財經紀律教育活動,要求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訂《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承諾書》;廣電總局成立了分管副局長任組長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開展了為期兩年的直屬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清理規範專項工作;銀監會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了對銀監局的政務考核範圍。截至2010年底,這次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發現的管理不規範和違法違規問題,已有50.26億元得到整改(佔92.15%);其餘問題也都制定了措施,正在整改落實中。

    (一)關於預算執行還不完全到位的問題。相關部門正在採取措施,努力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嚴格預算執行和管理。

    (二)關於預算管理還不夠嚴格和規範的問題。一是對16個部門存在以撥代支的問題,相關部門通過加快項目執行進度、收回資金餘額、調整會計賬目等方式,全部整改完畢。二是對19個部門未嚴格執行政府採購規定的問題,相關部門通過清理有關採購項目和資金、健全和完善政府採購制度、加強預算和採購活動管理等方式,全部整改完畢。三是對23家受託代徵單位未按規定徵收或上繳港口建設費的問題,已徵收的12.85億元中有4.14億元已清繳入庫,其餘部分也制定了繳款計劃;對未徵收的38億元,國務院法制辦、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正在研究完善港口建設費徵收使用管理政策。

    (三)關於一些部門及所屬單位違反財經制度規定的問題。一是對擠佔挪用財政資金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問題,相關部門通過歸還原資金渠道、調整會計賬目、停止發放並收回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等方式整改10.26億元(佔93.70%),其餘問題正在整改中。二是對多申領財政資金或瞞報收入和資産等問題,相關部門通過收回結余資金、將收入和資産納入法定賬冊核算、調整會計賬目等方式整改5.46億元(佔87.92%),其餘問題正在整改中。三是對違規收費及未按規定徵繳非稅收入等問題,相關部門通過停止和退還違規收費、收歸部門或上繳中央財政、調整會計賬目等方式整改13.88億元(佔85.36%),其餘正在採取補辦審批手續、催繳收費收入等方式予以整改。四是對接受和使用虛假發票列支的問題,相關部門通過收回違規報銷資金、更換為真實發票等方式整改9737萬元(佔68.31%);已將其餘4503萬元假發票問題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作進一步查處。

    (四)關於部門決算(草案)編報不夠準確的問題。相關部門已商財政部進行糾正和調整18.19億元(佔72.15%),其餘問題正在整改中。

    三、對地方財政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一)關於地方稅費管理不夠嚴格,有的地方財政資金管理分散的問題。財政部及各相關地方積極採取措施整改:一是對非稅收入徵管不到位的問題,有關地方加大了非稅收入徵管力度,已追繳入庫751.59億元(佔94.64%)。二是對部分地方政府自定政策返還稅費的問題,有關地方認真清理了自行出臺的稅收優惠和先徵後返政策,修訂了相關規定。三是對財政部門銀行賬戶開設過多的問題,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全面加強地方財政資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財庫〔2009〕128號),有關地方財政部門對銀行賬戶進行了認真清理,撤銷合併銀行賬戶423個,並將289個銀行賬戶中存儲的應繳未繳非稅收入158.03億元繳入了國庫。

    (二)關於地方政府性債務總體規模較大,存在一定債務風險的問題。國務院于2010年6月10日下發了《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對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7月30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進行了具體部署,並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等部門,目前,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正在對地方上報數據對賬核實。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底前將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報國務院。

    四、重大投資項目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相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按照中央關於加強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部署,對審計查出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整改,並出臺了22項貫徹落實中央擴內需政策、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制度措施。一是對部分項目招投標管理不嚴格、違規轉分包的問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已將西氣東輸二線工程作為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重點項目,增加了檢查人員,加大了管道建設招投標的監管力度,清理了違規分包的施工隊伍,並出臺了4項制度。二是對部分項目投資管理不夠規範的問題。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加快了金沙江向家壩水電站工程執行概算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單項和總執行概算的編制。相關部門和單位已糾正驗工計價中存在的問題7.25億元。三是對部分項目土地和環境保護等政策措施未完全落實到位的問題。166個項目通過補辦徵地用地或環評手續、進行耕地復墾等方式進行了整改。

    五、重點民生資金和民生工程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一)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資金等民生資金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1.關於部分政策在執行中存在偏差,影響相關政策目標實現的問題。一是對中央財政新增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給農業主産區比例偏低的問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9〕63號)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對糧食主産區的投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進一步向糧食主産區集中,各項增産增收增效措施向糧食主産區傾斜。二是對194個區縣向不符合條件的6.29萬戶家庭發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問題,已全部停保清退。三是對向不符合條件的705戶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問題,截至2010年底,已停發了其中601戶的補貼,收回補貼資金15.73萬元,清退廉租住房45套,並辭退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工作人員1人,行政記大過1人。

    2.關於部分項目進展緩慢,有的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的問題。一是對19個省市的448個新建廉租住房和10個棚戶區改造項目完成計劃投資額比例低以及225個項目地方配套資金到位率低的問題,有關地方加快了投資和建設進度,截至2010年10月底,上述廉租房和棚戶區項目的投資完成額分別達到計劃投資額的61.35%和70.91%,225個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落實率提高到65.95%。二是對19個省區的103個縣2006年至2008年計劃內有123.3萬人飲水不安全未解決的問題,水利部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快2009年擴大內需水利投資建設的通知》(水規計〔2009〕419號),要求在2009年9月底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要100%開工建設,並採取督導、督辦等措施加快工程建設,使上述飲水不安全問題在2009年底前全部得到了解決。三是對18個省區的156個農業綜合開發産業化經營項目中有60個未能發揮預期效益的問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要求各級農業綜合開發部門在今後的項目立項審批中,加大項目效益評估力度,確保項目實施的可行性;進一步加強産業化經營項目管理,更加嚴格項目立項條件、評審標準和程序,重點扶持具有明顯競爭優勢和輻射帶動作用的項目;有關地方正在督促項目單位限期整改,切實落實資金,完成項目建設目標。

    3.關於部分項目管護措施落實不到位,後續管理尚需加強的問題。一是對一些地區出現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取難、日常管理維護難和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戶退出難等現象,有關地區和部門正在積極研究解決辦法,有的城市採取了分戶計量收費、建立共用設施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小區住戶自主管理等方式。二是對抽查的1181處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均未落實所有權,工程運營和後續維護前景堪憂等問題,水利部下發了《關於加強農村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通知》(辦資源函〔2009〕289號),正在與財政部研究制定飲水安全工程産權界定細則;還與發展改革委聯合開展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用電價格專題調研,正在研究制定電價優惠扶持政策。水利部還積極推廣“先建機制、再建工程”和“提前明晰産權、再建工程”的做法,落實工程管理主體和管理措施;採取以縣為單位組建項目法人、在縣財政設立“飲水安全工程維護基金”和推動設立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總站的辦法,解決工程維護不到位和工程利用率不高的問題。截至2009年底,各地已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全部配備了凈化消毒設施,供水水質合格率低的問題已全部解決。

    4.關於套取、滯留、轉移挪用或擠佔財政資金等7.14億元的問題。一是涉及3.57億元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問題,除用於農業項目建設的部分資金不再追繳外,相關地方政府已收繳資金2.61億元(佔應收繳資金的94.22%),並有6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1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還擬取消存在違規騙取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問題的項目單位今後5年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資格,暫停相關縣的農業開發縣資格,並扣減相關省份下一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指標;進一步完善資金分配辦法,提高資金分配透明度,完善資金監管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二是涉及3.06億元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問題,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有關地方政府,在審計發現之後15天內將2.81億元滯留資金按有關規定全部下達到項目單位,挪用的0.25億元資金也于2009年9月底全部追回,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出了嚴肅處理。三是涉及0.51億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問題,截至2010年底,相關地區共歸還被擠佔的資金5139.75萬元(佔99.47%)。

    (二)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1.關於中央重建基金結存于多個部門和單位,部分資金使用不夠規範的問題。一是對中央重建基金結存問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向國務院作了專題報告,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財政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管理的通知》(財辦建〔2010〕80號),對加快預算執行、加快重建項目決算審批、加快已竣工項目資金清算和資産移交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並建立起旬報和督辦制度。四川省對重建項目和資金進行了“拉網式”排查,促使該省各級政府結存的重建資金全部落實到了具體項目,並全部下達了預算。甘肅省加強了災後重建項目的土地和資金統籌協調,合理簡化了項目審批程序,加快了預算執行進度。二是對重建資金被違規用於規劃外項目、日常經費支出和歸還欠款等問題,相關地方已採取收回違規使用資金、歸還原渠道或下達給規劃範圍內存在資金缺口的重建項目使用等措施,全部予以整改。三是對重復申請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的問題,有關地方採取調整項目建設內容、核銷重復申報戶等方式進行了整改,尚未發放給個人的補助停止發放,已發放的861.90萬元全部予以清退。

    2.關於部分項目的規劃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盡相符,有的規劃要求未完全落實的問題。一是對中期調整後仍有274個項目的規劃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已基本整改完畢。二是對82所學校的3967畝新增建設用地未辦理審批手續的問題,相關政府部門正積極籌措徵地資金,並督促相關單位和部門加快辦理新徵建設用地報批手續。三是對28個項目超規模、超標準建設22.51萬平方米的問題,3個受災省已明確在新建項目中加強投資審批和規模控制,並調整部分項目概算,重新上報審批。四是對138個項目存在731項工程管理缺陷,158個項目的監理和施工技術管理人員未按合同要求到位的問題,有關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建設單位進行了全面清查,大部分問題已整改完畢。

    六、資源環境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針對審計指出的問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各地出臺20項規範土地出讓、登記、規劃、責任追究等制度,完善46項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的制度,頒布和制定9項節能減排相關管理制度。截至2010年底,已收回未批先用、違規出讓的土地或補辦用地審批手續8.17萬畝,沒收、拆除非法建(構)築物33.65萬平方米;補徵土地出讓及開發整理等資金271.38億元,並將23.44億元土地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收回、歸還和撥付節能減排資金12.26億元;給予98名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七、金融機構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截至2010年底,中國農業銀行已全部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處理責任人員336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大部分問題已整改,其他個別問題正在通過落實有效資産保全等措施逐步解決,處理責任人員512人次,還有48人被採取司法措施;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部整改了審計發現的問題,並制定和完善了82項制度;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制定了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的措施,在積極貫徹落實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各項戰略部署的同時,提高自身效益,降低信貸風險。

    八、企業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10戶中央企業都成立了以集團“一把手”或分管黨組成員為組長的整改落實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各有關責任單位積極採取措施,認真整改,並健全完善制度538項,對112名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理處罰。目前,資産負債損益不實的問題已全部糾正;對違規決策造成損失和潛在損失的問題,相關企業通過收回借款本金、監控擔保企業貸款資金使用情況、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和生産許可證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損失風險。

    九、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對審計提出的4條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落實,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政策制度。

    (一)關於“進一步健全政府預算體系,逐步將政府全部收支納入預算管理範圍”的意見。財政部制定了以下措施:一是將認真研究細化一般預算,今後報送全國人大審查和批准的預算草案,本級政府公共預算一般收支編列到款,重點支出編列到項。二是將進一步細化政府性基金預算,全面細化和完善基金收支科目設置,在編制2011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時,將細化預算編制內容,減少代編規模,提高基金預算年初到位率,未按規定細化編制預算的,不能作為預算執行指標撥付資金。三是將積極推進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工作,包括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加快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送時間、擴大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報範圍、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管理、增強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透明度等。四是將逐步把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清晰反映債務收入和支出。

    (二)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財政體制改革,健全事權與財力相匹配的財政體制”的意見。財政部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繼續研究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配合主體功能區規劃,進一步加大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規模,擴大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範圍,提高基層基本財力保障水平,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二是將逐步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中央財政在繼續保留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勵和補助資金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繼續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到2012年底前,力爭全國除民族自治地區以外全面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三是將進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員定額標準體系,加強部門綜合預算管理,推動預算編制和執行、預算管理和資産管理的有效銜接,強化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統籌管理,積極推動項目支出預算滾動管理。四是將進一步做好轉移支付指標提前通知工作,促進中央轉移支付分配與地方政府預算編制相銜接,督促不斷提高地方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關於“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整合財政資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意見。財政部制定了以下措施:一是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將在徵求相關資金管理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到期項目、一次性項目以及根據形勢不需要設立的項目予以取消,對使用方向一致、可以進行歸併的項目予以整合,對符合形勢需要的項目繼續予以保留。二是規範專項轉移支付配套,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並規範配套政策出臺程序,將地方配套的總體負擔控制在可承受的範圍內。

    (四)關於“進一步強化對地方財政的管理,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防範財政潛在風險”的意見。財政部正在按照國務院要求,細化工作措施,完善相關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建立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逐步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範、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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