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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嚴肅處理伊川"3·31"特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16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務院嚴肅處理河南省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
“3·31”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2010年3月31日19時20分,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直接經濟損失2728.4萬元。

    近日,國務院對這起事故的調查處理作出批復,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礦違法在二1煤1102回風巷工作面掘進,由於區域和局部綜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實,在施工瓦斯排放鑽孔時誘發煤與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發生爆炸,並引起瓦斯燃燒。

    事故的間接原因有:一是國民煤業公司無視政府有關規定,在停産整頓期間違法組織施工和生産,綜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實,安全生産管理混亂。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未認真核實處理該礦在停産整頓期間超量用電涉嫌違法生産的問題,對該礦違法施工和生産的問題失察;國土資源部門對該礦換發採礦許可證工作審查不嚴,對該礦未按照技改設計方案將越界井筒調整回界內的問題失察;公安部門違規同意向該礦超量供應火工品,對該礦非法購買、使用火工品的問題失察。三是地方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力,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未認真組織開展煤礦停工停産期間的監督檢查工作。此外,這起事故還暴露出一些領導幹部存在嚴重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等問題,河南省洛陽市相關部門正在深入調查。

    國務院批復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對有關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依法追究伊川縣政協副主席王留君、伊川縣人民法院院長張國慶、國民煤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國政等45人的刑事責任;給予洛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沈慶懷、洛陽市煤炭工業局局長郝松道、伊川縣縣委書記郭宜品、伊川縣人民政府縣長吳立剛等32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責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洛陽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國民煤業公司、依法沒收該礦非法生産所得,由河南省有關部門和河南煤礦安監局依法吊銷該礦及有關人員的有關證照。

    國務院批復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吸取事故教訓,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意見。要求各地區: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加大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要把重組整合技改煤礦的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作為打擊重點。二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整合技改礦井的監督管理,對未履行相關手續的,一律不允許開工建設;對進入整合技改程序的,要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未經審批不得變更設計內容;嚴禁邊技改邊生産。三要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強化區域防突工作。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發現瓦斯突出征兆,必須立即撤人。四要切實加強技術管理,優化採掘佈置,實施正規採掘作業,嚴禁違規多次串聯通風;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加強礦井監控系統管理,確保各類傳感器配置齊全、位置合理、運行正常、監控有效。五要嚴格組織管理,嚴禁層層轉包;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帶班領導必須與工人同下同上;嚴格執行安全培訓有關規定,切實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素質,未經培訓合格的,一律不準上崗作業。六要加大聯合執法力度,進一步明確並落實煤炭、安全監管、國土資源、公安、電力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提高執法效能。依法嚴肅查處事故,嚴格責任追究,尤其對瞞報事故和事故後逃匿者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河南伊川“3•31”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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