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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下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30日 11時21分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2〕15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執行好《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加快推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於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

    1.礦井緊急避險系統的整體設計和永久避難硐室設計,應當在煤礦企業和具備緊急避險系統研發經驗的機構配合下,由具備煤炭行業專業(礦井)設計資質的機構完成。

    2.緊急避險系統設計中應當堅持科學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實用的原則,根據礦井具體條件和突發緊急情況下礦工安全避險實際需求,建設井下緊急避險系統,並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連結,確保在礦井突發緊急情況下遇險人員能夠安全避險。

    3.緊急避險系統設計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礦井基本情況分析、礦井安全風險分析、緊急避險設施設計、自救器配置、避災路線優化與應急預案完善、管理體系與規章制度、安全培訓與應急演練、設備選型與投資概算等。具體設計方案應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方案優選和充分的論證。

    二、關於避難硐室建設

    1.永久避難硐室的建設。除應當符合《暫行規定》第11及17~22條目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應急逃生出口或採用2個安全出入口。有條件的礦井應當將安全出入口或應急逃生出口分別佈置在2條不同巷道中。如果佈置在同一條巷道中,2個出入口的間距應當不小于20米。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採區避難硐室應當按照永久避難硐室的標準建設。

    3.臨時避難硐室的建設。採(盤)區佈置永久避難硐室的,該採(盤)區內採掘工作面的臨時避難硐室應當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第102條的要求,且硐室隔離門應當滿足氣密性要求,門墻設單向排氣管,硐室內應當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護時間不小于45分鐘的隔離式自救器,安設壓風自救裝置。採(盤)區沒有永久避難硐室的,該採(盤)區內採掘工作面的臨時避難硐室應當符合《暫行規定》有關要求。

    4. 各類避難硐室內均必須接入礦井壓風系統,配置環境檢(監)測儀器儀錶,能夠對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進行檢測或監測。

    三、關於永久避難硐室的生存條件保障

    1.關於《暫行規定》第8條目規定的避難硐室的氧氣供給保障要求。煤礦企業可根據礦井實際,在進行安全技術分析的基礎上,採取鑽孔、專用管路、自備氧等不同方式作為永久避難硐室的供氧方式。

    鑽孔供氧方式是指在地面或井下佈置大直徑鑽孔,通過鑽孔為避難硐室供給氧氣(空氣),並借助鑽孔實現通風、供電、通信等。鑽孔供氧應當在地面或至少在該硐室所在水平以上2個水平的進風巷道上開孔,確保供氧安全可靠。

    專用管路供氧方式是指從地面通過井巷或鑽孔布設具有有效保護的專用管路至避難硐室,通過專用管路為避難硐室供給氧氣(空氣),並可借助該管路實現通風、供電、通信等功能。

    自備氧供氧方式是指在避難硐室內儲存足夠氧氣(空氣)或設置自生氧裝置,在突發緊急情況下主要依靠自備氧氣(空氣)或自生氧裝置為避險人員提供氧氣。

    採用鑽孔供氧、專用管路供氧的永久避難硐室內,應當儲存保證氣幕和壓風噴淋需要的壓縮空氣。採用自備氧供氧的避難硐室,採用壓縮氧供氧的,供氧管路應當進行脫脂處理;採用自生氧裝置的,應當經充分的安全評估,保證自生氧裝置可靠起動及在避難硐室整個額定防護時間內均衡供氧。

    2.關於《暫行規定》第8條目規定的避難硐室氧氣(空氣)供給、有害氣體去除、溫濕度調節、動力供應等要求。對於佈置有大直徑鑽孔、專用管路的永久避難硐室,在無外界供風、供電等支持情況下的額定防護時間不得低於開啟鑽孔、專用管路等供風、供電系統所需的最大時間。煤礦企業可在設計計算和測試的基礎上,對避難硐室利用鑽孔或管路進行氧氣(空氣)供給、有害氣體去除、溫濕度調節、通信聯絡、動力供應等能力進行評估。如用鑽孔或專用管路不能保證可靠實現相關功能的,應當合理設計、選擇自備氧氣(空氣)供給、有害氣體去除、溫濕度調節、大容量後備電源等設備設施。

    四、關於緊急避險設施的安全標準

    1.避難硐室配套用防爆電氣設備、安全儀器儀錶、救援設備、非金屬製品等納入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管理的産品,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並取得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高壓氣瓶、壓力儀錶等納入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産品,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管理要求;配備的食品、飲用水、急救用品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管理規定。

    2.可移動式救生艙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産品安全標誌,並在其使用説明書規定的環境條件下安裝、使用。對於在《暫行規定》發佈前部分試點建設單位為滿足試點建設需要,引進已取得國外安全許可的可移動式救生艙,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准,可在試點礦井進行工業性試應用。在工業性試應用期間,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試應用安全。

    五、關於緊急避險設施建成後的功能測試

    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第24、32條目等的要求,對建設、安裝完成後的永久避難硐室及救生艙進行功能測試。測試的主要內容包括:氣密性檢測,在500±20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當不大於350帕/小時;正壓維持檢測,在設定工作狀態下緊急避險設施內部氣壓應當始終保持高於外界氣壓100~500帕,且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節;壓風系統檢測,壓風系統供風能力應當不低於每人每分鐘0.3立方米,噪聲不高於70分貝;氣幕和壓風噴淋系統檢測,氣幕應當覆蓋整個防護密閉門;高壓管路承壓檢測,在1.5倍使用壓力下保壓1小時,壓力應當無明顯下降。

    2.煤礦企業應當進行硐室安全避險模擬綜合防護性能試驗,研究確定適合本礦區避險設施建設的經驗和相關參數。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轄區內各煤礦企業。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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