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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行政權力公開運行規定》自6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30日 09時03分   來源:遼寧日報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號

    《遼寧省行政權力公開運行規定》業經2012年4月1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2012年4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權力公開運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勤政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政府,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者委託行使行政權力的機關和其他組織,實行垂直管理和雙重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公開運行工作。

    第三條 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權力公開運行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依法進行監督。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行政職權目錄》和《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進行審核確認。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行政權力運行信息公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行政機關是行政權力公開運行的責任主體,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機關行政權力公開運行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行政問責和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將行政權力公開運行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目標績效、行政執法責任制等考核評價體系。

    第六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為行政權力公開運行提供技術保障。

    第七條 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應當製作成權力公開運行工作手冊,並在政府網站、政府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網上政務大廳、辦事窗口等向社會公開後,方可行使。

    向社會公開的行政權力,不得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行政職權目錄》、製作《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變化及時修訂。

    第九條 行政機關編制《行政職權目錄》,堅持名稱規範、類別準確、依據完整,列明行使行政權力的責任主體、職責權限及行政權力的名稱、類別和依據。

    第十條 行政機關製作《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堅持依法規範、體現高效便民、突出監督制約,載明行政權力行使的依據、承辦崗位、運行程序及相關接口、辦理時限、相對人的權利、受理舉報途徑及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有下列發生行政權力變更情形的,行政機關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法制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變更 《行政職權目錄》和《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申請:

    (一)行政權力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頒布、修訂、廢止的;

    (二)機構職能調整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變更情況的。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收到行政機關行政權力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核確認結果。

    行政機關在收到反饋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並將需要在政府網站公開的行政權力信息報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在收到行政機關報送的行政權力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行政機關在政府網站公開。

    未經政府法制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確認的《行政職權目錄》和《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不得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政府法制部門通過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檢查行政執法行為、協調行政執法爭議、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方式,規範行政權力行使並依法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查找行政權力運行廉政風險、制定防控措施、實施預警處置,建立和完善廉政風險防控管理機制。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權力的公開運行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等公共服務管理事項納入政府公共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公開辦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未依法履行行政權力公開運行工作職責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機關舉報。

    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政府法制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編制《行政職權目錄》和製作《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或者未及時修訂的;

    (二)未按規定向社會公佈相關信息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行使行政權力的;

    (四)未按規定將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等公共服務管理事項納入政府公共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公開辦理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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