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維護和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加快河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近日,河北省專門出臺了《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對河北省農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事宜作出詳盡規定。
“通知”指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確保農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為目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市、縣兩級政府是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責任主體。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應當發展生産、艱苦奮鬥、自食其力,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狀況,發揮家庭保障作用。
農村居民申請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具體政策執行,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困難家庭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並根據收入變化適時調整保障水平,對已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及時停止其低保待遇。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和保障標準三公開。
“通知”對保障範圍等作出具體規定。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戶口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無當地常住戶口的人員不享受當地農村低保待遇(不含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
農村低保標準,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須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用電、取暖、未成年人義務教育等所需費用確定,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農村低保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物價指數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
對低保對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部分,予以補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鄉(鎮)政府以貨幣形式發放,有條件的地方要採取社會化發放。
“通知”中提到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總和。主要包括從事農副業生産的勞動收入;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産獲得的收入;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依法繼承的遺産或接受的贈與;受災戶領取的救濟款(物);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範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等;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因意外傷亡獲得的護理費、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慰金等;獨生子女費;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的醫療費;農村貧困家庭大病救助費;其他按規定不應計入的收入。
凡欲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委託村民小組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同時提交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收入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貧困戶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每年向鄉(鎮)政府出具申請低保待遇貧困戶的收入及其他證明。
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經評議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在村務公開欄公示7日以上,對無異議和雖有異議但經村民委員會復審確認符合條件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所有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政府。對經評議或公示後復審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在其《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後備案,並將所有證明材料退還申請者本人,同時做好解釋工作。
"通知"規定,農村低保資金主要包括:財政預算資金,主要由市、縣(市、區)財政承擔,省級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農村低保資金財政專戶所形成的利息收入;社會捐贈資金;按規定可用於農村低保的其他資金。
農村低保資金髮放方案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年度農村低保資金髮放方案將低保資金撥付到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按季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地方可以由縣(市、區)財政按照低保名單直接劃撥經辦金融機構設立的低保對象個人賬戶;對行動不便的低保對象,可由鄉(鎮)政府送達或委託郵局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