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申辦、開播工作,根據《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廣發辦字〔2003〕1190號)規定和《關於申辦全國性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集成運營機構的通知》(廣發社字〔2004〕570號)要求,2005年7月4日,國家廣電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廳)發出《廣電總局關於加強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申辦及開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時報審付費頻道簡介節目帶。申辦單位應在接到廣電總局對付費頻道申辦方案審核同意的通知後30天內,按照申辦方案提出的頻道內容定位、欄目設置等,製作時長為10—15分鐘的頻道簡介節目帶(DVD,1份),並附500字左右書面説明,報送總局審查,審查合格後方予批復。目前已經超出規定期限的,應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15天內將頻道簡介節目帶報送廣電總局。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送頻道簡介節目帶的,將按不同意開辦予以批復。
二、確保付費頻道按時開播。經廣電總局批准開辦的付費頻道,須按規定在批准之日起180天內完成籌備工作,並將符合質量標準的完整節目信號送至廣電總局批准的廣播電視付費頻道集成運營機構集成播出。目前已經超出規定期限的,在書面報請廣電總局同意後,必須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90天內開播。未按規定期限開播的,廣電總局將撤銷其頻道許可。
三、抓緊做好全國性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集成運營業務籌建和驗收工作。已獲准開辦全國性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集成運營業務的單位,應在2005年8月底之前完成相關籌建工作,並向廣電總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開播、運營。未能在2005年8月底前完成籌建並提交驗收申請的,將取消其全國性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集成運營業務開辦資格。
四、嚴格規範付費頻道業務申報行為。廣電總局批復不同意開辦、未能按期開播而被撤銷的付費頻道及未能按期申請並通過驗收的集成運營業務,同一申辦單位在兩年內不得就該事項再次提出申請。已批准的付費頻道的頻道名稱、呼號、標識和節目設置範圍等審批項目,原則上每兩年只允許申請調整一次。
五、建立播出運營情況報告制度。付費頻道開播時間應提前一週報告廣電總局。集成運營機構在與付費頻道簽訂集成運營合同之後,應在一週內報告廣電總局。其他有關播出、運營情況,請及時報告廣電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