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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即將出臺《物業管理條例(草案)》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13日   來源:浙江省政府網站

  《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即將提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草案)》對諸多涉及業主利益的物管內容進行了規範,也破解了物業管理中的一些難題。

  兩成業主提議即可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條例(草案)》規定,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由業主大會討論和決定,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如有20%以上的業主提議,即可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如果業主委員會不履行法定職責,業主可以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其所作的決定提出質詢或撤銷,甚至可以改選業主委員會。

  物業銷售前也得有管家

  當出現住宅質量或小區環境問題時,一些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往往會互相推諉責任,使問題難以解決。《條例(草案)》規定,房地産開發項目在規劃、設計、施工階段應聘請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管理,前期物業服務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這樣,令業主困惑的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扯皮”難題得以破解。

  物管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家和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

  按照《條例(草案)》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不得利用壟斷經營優勢強制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有關費用,確需委託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的,應當簽訂委託代收協議,並支付相應的代收手續費。

  住房共用部位維修資金要專款專用

  業主要交納不高於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5%的專項維修資金。《條例(草案)》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門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經營用房進行經營活動所得收益,也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拖欠物業費將受法律監督

  按照《條例(草案)》規定,個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行為,將受到業主委員會和法律的監督。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共設施用途不得隨意改變

  《條例(草案)》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綠化及其他公共部位。如需臨時佔用的,應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徵求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應當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且按約定期限恢復原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

  《條例(草案)》對物管區域內的停車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空余的停車位要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業主大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