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與國務院三峽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日前印發《長江三峽水庫庫底衛生清理規範》,要求有關單位據此組織編制實施計劃,切實做好水庫衛生清理工作。
據悉,該規範適用於長江三峽水庫各階段蓄水移民遷移線以下水庫庫底的衛生清理。衛生清理原則包括堅持依法清理;按照先搬遷、後清理、再拆除的步驟;明確對象,突出重點,分類處理;應與固體廢物清理、建築物清理統籌安排;堅持清理與無害化處理相結合,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衛生清理對象包括一般污染源(化糞池、沼氣池、糞池、公共廁所、牲畜欄、普通墳墓),傳染性污染源(傳染病疫源地、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區和醫院垃圾、獸醫站、屠宰場及牲畜交易所、傳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鼠類與鼩鼱類(居民區、集貿市場、倉庫、屠宰場、碼頭、垃圾堆放場及耕作區的鼠類與鼩鼱類)。規範提出了對上述衛生清理對象的衛生清理技術要求。
衛生部新聞辦公室
20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