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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監局對南店礦井瓦斯煤塵爆炸處理決定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21日   來源:安監總局網站

  2004年11月11日12時10分,河南省平頂山市新生煤礦南店非法礦井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包括1名重傷人員因醫治無效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07萬元。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溫家寶總理、黃菊副總理、華建敏國務委員作出重要批示。國家煤礦安監局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負責同志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搶救和善後工作。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梁嘉琨(時任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任組長、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史濟春等任副組長,國家煤礦安監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河南省平頂山市新生煤礦南店非法礦井“11.11”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調查組,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派員參與了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通過全面調查,完成了《河南省平頂山市新生煤礦南店非法礦井“11.11”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認定,南店非法礦井“11.11”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南店非法礦井2號作業巷無風作業,導致瓦斯積聚並達到爆炸界限;煤電鑽電纜短路産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塵參與了爆炸。事故的間接原因是:南店非法礦井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非法組織生産,而且該井沒有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責任制,沒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瓦斯檢查員和放炮員,在工作面微風、無風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作業;新生煤礦明知南店礦井屬於非法礦井,仍擅自決定將該井轉讓他人經營,允許該井以新生煤礦的名義進行生産;平頂山市監獄沒有採取措施制止新生煤礦違法生産和非法轉讓行為;平頂山市司法局對新生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南店礦井的非法生産問題;平頂山市煤炭工業局沒有對新生煤礦的南店礦井進行過檢查,在該市地方煤礦專項治理整頓復查驗收中把關不嚴,致使新生煤礦通過了驗收;平頂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明知沒有對新生煤礦進行現場檢查和實測,仍然同意該礦通過專項治理整頓驗收;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沒有認真吸取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大平煤礦“10.20”事故教訓,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活動中,沒有及時發現南店礦井在大平煤礦“10.20”事故後仍然非法生産的問題。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新生煤礦南店非法礦井投資人程建成和平頂山市監獄二監區監區長、黨支部書記、新生煤礦礦長、法定代表人李偉等7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給予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鄭茂傑等9名事故責任人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

  依據《煤炭法》第六十七條,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沒收南店非法礦井違法所得30萬元,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150萬元;由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對南店非法礦井予以取締。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範措施,加強對煤礦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發生各類事故,實現安全生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