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執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防止佔多補少、佔優補劣,確保耕地佔補平衡,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關於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的通知》(全文見二版),要求各地儘快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同時制定了《關於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的技術指導意見》,以指導各地準確把握具體技術環節,提供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工作成果。
《通知》指出,1998年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耕地佔補平衡工作成績顯著,各省(區、市)基本實現了總體平衡。但一些地方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還存在佔多補少、佔優補劣的現象,質量問題一直是耕地佔補平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是按照農業綜合生産能力不降低的原則,利用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和方法,實行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實現耕地佔補數量和質量的平衡。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應立足於“佔一補一”,提高補充耕地等級;受自然條件等因素影響,補充耕地等級無法達到被佔用耕地等級的,須按等級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按等級折算的研究方案,並報部備案。各省(區、市)結合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方法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內的等級折算系數。同時,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初步設計規範進行修訂完善,增加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對補充耕地等級進行評定的要求。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開展按等級折算的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確定時間進度,提出保障措施。依據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成果,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商有關部門,抓緊對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的研究;區別耕地的等級,調整收費標準,逐步使耕地開墾費標準與被佔用耕地等級相適應。從2006年起,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耕地佔補平衡時,如補充耕地等級低於被佔用耕地等級,逐步實行按等級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以切實保證補充耕地與被佔用耕地數量、質量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