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工作動態>> 地方政務
 
 
山西就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發出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18日   來源:山西省政府網站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晉政發〔2005〕25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中央駐晉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省實際,現就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歷來是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的一項政治任務。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切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對於鼓勵廣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業,促進軍隊全面建設,增強我國國防實力,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和平安定的良好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切實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滿懷對人民軍隊的深厚感情,扎紮實實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

  二、依法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現行法規政策框架內,強化政府調控職能,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潛力和就業崗位資源,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安置城鎮退役士兵上崗就業的任務。

  (一)堅決執行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堅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嚴肅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部門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嚴禁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嚴禁以考試、體檢、超齡等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及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的部門或行業文件,一律不得執行。各級發展改革委、民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科學合理地擬定安置計劃並確保計劃落實。企業單位要安排退役士兵總量的85%,機關和事業單位安排15%,于每年4月底前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安置計劃中70%的人員由用人單位選擇接收,30%的人員由安置部門分配任務。對上級安置部門統籌調整安置的退役士兵,有關市、縣(市、區)應積極接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退役士兵的軍齡和待分配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同所安置單位的社會保險繳納年限。對當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確有困難的單位,經落實計劃指標的安置部門核實同意,可採取有償轉移的方式承擔部分安置義務。中央駐晉單位、省管及垂直管理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按計劃每少接收1名城鎮退役士兵,酌情繳納有償轉移金5—10萬元,用於支付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其他單位超計劃接收補助等支出。各市、縣(市、區)的有償轉移金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級政府安置部門要嚴格執行安置政策,對辦理假材料謀取安置資格、佔用農村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鎮安置有效憑證、在農村入伍後購買城鎮戶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城鎮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資格。

  (二)堅決將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儘快安排到位。各級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委、民政、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立即對本地區歷年來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情況進行清理統計,在切實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于2005年8月20日前擬訂、追加安置計劃,落實接收單位。並於2005年8月底前必須開出所有安置介紹信,督促有關單位儘快落實,確保歷年來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真正上崗就業。

  (三)堅決落實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要督促有關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認真落實分配到本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接收單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實。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要求,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對未發生活費的,接收單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額補發。

  (四)堅決維護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接收單位要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産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産、倒閉或停産半停産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要及時提供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山西省義務兵徵集優待和安置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大力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解決當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難問題的有效途徑。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一)儘快落實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要求,抓緊制定並積極落實具體實施辦法,確保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真正落實到位。

  (二)切實兌現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伍義務兵,按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一年軍齡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轉業士官按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加一年軍齡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所需經費由縣級政府解決,省、市政府酌情對下級政府給予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落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作為推進安置改革工作的重點,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等渠道籌措資金,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時足額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對已選擇自謀職業但仍未領到一次性經濟補助的城鎮退役士兵,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兌現。

  (三)做好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城鎮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利用現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院校和培訓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城鎮退役士兵儘快轉換角色,掌握就業基本技能,提高就業競爭力。要利用現有各類人才、勞動力市場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城鎮退役士兵舉辦人才交流活動,拓寬城鎮退役士兵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溝通渠道。有條件的地方要儘快建立城鎮退役士兵就業服務信息網絡,為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培訓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省級財政給予補助。

  四、安排好農村退役士兵的生産和生活

  返回農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國農村現代化建設不可多得的人才資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把培養、開發和使用農村軍地兩用人才作為建設現代化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促進農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在生産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産品收購等方面支持農村退役士兵。要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發揮他們在農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骨幹作用。對從事荒山、荒地、荒灘、荒水開發的,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當地政府可根據國家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予以優惠。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為農村退役士兵轉移就業提供服務。對生産、生活、住房方面確有困難的農村退役士兵,當地政府應當予以扶助。

  五、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重視做好穩定退役士兵思想情緒和解決實際問題的工作,防止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等問題的發生,確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在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全面完成。各地要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級人民政府業績考核內容,沒有完成安置任務的市(縣、區)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城(縣)”和“文明單位”。對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行業、系統和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對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的單位和個人,要在公開通報批評的同時,依法懲處並追究責任。對積極承擔國防義務、安置任務完成好的行業和單位要予以表彰。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重視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要引導退役士兵正確認識國家和軍隊建設的形勢和前景,正確理解黨和政府的各項改革舉措,增強支持改革的自覺性,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決策上來。要教育退役士兵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自覺服從組織安排,服從政府安置,增強到新崗位、新環境中建功立業的勇氣和信心。要教育幫助退役士兵樹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的擇業新觀念,積極創造條件,落實優惠政策,走自謀職業新路子。各新聞單位要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傳,大力宣傳人民軍隊保家衛國的豐功偉績,宣傳退役士兵中的先進人物和模範事跡,激發全社會的擁軍熱情,為退役士兵安置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主題詞:民政 退伍 安置 通知

  抄送: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