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特定國家(地區)用於毒品製造,規範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活動,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5年8月1日聯合發佈了《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定》,將於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依據該《規定》,國家對於麻黃鹼等58種易制毒化學品向緬甸、老撾等特定國家(地區)的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並實行國際核查制度。納入管理的易制毒化學品範圍和特定國家(地區)目錄今後有關部門還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與現有《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原外經貿部1999年第4號令)和原外經貿部、公安部聯合製定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國際核查管理規定》(外經貿貿發[2002]147號)相比,新頒布的《規定》擴大了實行許可證管理和國際核查制度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範圍,並對申請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許可的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