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用於生活飲用水消毒的消毒劑和消毒設備的衛生監管,衛生部近日組織制定了《生活飲用水消毒劑和消毒設備衛生安全評價規範》(試行),並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
消毒劑是殺滅生活飲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學處理劑;消毒設備是産生生活飲用水消毒劑或消毒作用的設備。該規範規定了用於生活飲用水消毒的消毒劑和消毒設備的衛生安全要求和檢驗方法。規範提出,所有消毒劑和消毒設備按説明書規定的使用方法,檢驗結果要均能達到生活飲用水消毒目的;各項微生物指標均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的要求。消毒劑和消毒設備在消毒過程中余留在生活飲用水中的消毒劑殘留物、由原料和工藝過程中帶入的雜質含量不應超過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限值要求;消毒過程中産生的消毒副産物濃度不應超過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限值要求。消毒劑及其原料副産物和消毒設備使用後水中可能帶入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未予規定的有害物質時,該有害物質在生活飲用水中的限值可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判定,且該有害物質增加量不應超過相關標準限值的10%。如果上述有害物質沒有可參考相關標準時,應按毒理學安全性評價程序進行試驗以確定物質在飲用水中最高容許濃度。容許增加值為最高容許濃度值的10%。此外,消毒劑和消毒設備根據説明書規定的使用方法,按《生活飲用水消毒劑評價劑量》計算處理後生活飲用水中金屬離子增加量、無機物增加量和有機物增加量不應超過現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中規定限值的10%;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不應增加。
衛生部新聞辦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