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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公佈企業財産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6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簽發了第13號總局令,公佈《企業財産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該《辦法》不僅簡化和規範了審批程序,提高了審批效率,體現了保護納稅人的權益,而且更加注重界定損失標準,明確責任,強化監管,減少審批中的自由裁量權,規範和制約稅收執法權力的行使,對規範企業財産損失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共十章53條,包括總則、審批、證據、貨幣資産損失的認定、非貨幣性資産損失的認定、資産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認定、資産評估損失的認定、其他特殊財産損失的認定、責任和附則。

  《辦法》將企業的財産界定為企業用於經營活動與取得應納稅所得有關的全部資産。為將來逐步向事後監督檢查過渡,盡可能縮小了需要審批的財産損失的範圍。凡是正常銷售、轉讓、變賣、正常損耗、正常清理報廢發生的財産損失,一律不再需要審批。

  為方便納稅人,簡化規範了審批程序,明確了審批要求,《辦法》規定,審批程序除聽證和公示外,具體申請、受理和審批要求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由主管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一般是指縣區級稅務機關)審批,儘量減少審批環節,不搞層批制,上一級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受理或委託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受理,誰審批誰負責;審批主要是對納稅人申報的資料與法定條件進行書面符合性審查,需要實地核查的,建議由區縣一級稅務機關組織實施,盡可能與日常檢查結合進行等。

  《辦法》重點明確了財産損失認定的證據、審批標準和需要申報的相應證據資料,對各項貨幣性、非貨幣性資産損失和資産永久實質性損害具體認定標準重新梳理明確,對資産評估損失和其他特殊財産損失的認定進行了規定,第一次規定了社會仲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作為認定企業財産損失的依據。這是規範審批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充分體現審批事項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明確“條件”、不得設定“其他”條件的要求,減少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體現法治原則。

  《辦法》中按照徵管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明確了稅務機關、納稅人和仲介機構的責任,強化了審批監督管理和責任制度。

  《辦法》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企業財産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嚴格企業財産損失扣除審批,強化事後監督,優化服務意識,切實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