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9日,國家廣電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廳)發出《廣電總局關於禁止播出虛假違法廣告和電視“挂角廣告”、游動字幕廣告的通知》,《通知》説,《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廣電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令”)正式實施以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秩序明顯好轉,群眾滿意度普遍提高。但近一個時期以來,個別播出機構播出的廣告有虛假違法內容,一些機構違規播出“挂角廣告”和在轉播節目中插播游動字幕廣告,這些已成為當前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中的突出問題。為凈化熒屏,嚴肅紀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嚴格執行《廣告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5〕21號)和17號令的各項規定。嚴禁以新聞報道形式發佈廣告;嚴禁播放以消費者、患者、專家、社會公眾人物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保健食品、藥品、化粧品和醫療廣告;嚴禁播放宣傳治療作用、誇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廣告;嚴禁播放宣傳保證治愈的醫療廣告、誇大功能、保證療效的藥品廣告及誇大功能、虛假宣傳的化粧品和美容服務廣告。
二、進一步規範各類諮詢服務和電視購物節目的播放。含有醫療、藥品、保健食品和化粧品等內容的諮詢服務和電視購物節目必須嚴格審查被介紹機構、産品的資格、證明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材料,同時要嚴格審查內容導向,凡含有非法內容或格調低下、誤導受眾的一律不得播放。要合理控制諮詢服務和電視購物節目的播放時間,除專業購物頻道外,其他頻道每小時此類節目的總長度不得超過15分鐘。
三、禁止播出“挂角廣告”。根據17號令和《廣電總局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內容管理的通知》(廣發社字〔2004〕921號),禁止時政新聞節目及同類欄目以企業或産品冠名。播出其他以企業或産品冠名節目、欄目(包括“劇場”等,下同),其冠名一律不得含有經營服務範圍、項目、産品功能、聯絡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和圖像。不得播出單一的企業、産品標誌等“挂角廣告”。
四、播出以企業或産品冠名的節目、欄目時,冠名節目、欄目的名稱應積極健康。電視節目、欄目不得以治療肝病、性病、皮膚病、艾滋病、腫瘤、癲癇、痔瘡、腳氣、生殖系統、泌尿系統疾病等專業醫療機構和直接體現治療上述疾病的藥品冠名。
五、在冠名節目、欄目時,除嚴格按17號令和《廣電總局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內容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外,企業或産品冠名的字數不得超過5個,企業或産品標誌只能固定出現在屏幕右下角,不得翻滾變化,不大於90×60像素。
六、所有上星頻道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播所有“挂角廣告”。其他已經與企業簽署廣告合同、且合同期即將結束的頻道,應將相關合同、發佈形式、發佈期限等情況向當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合同期滿立即按本通知執行,此過渡期限最遲不得超過2005年12月31日。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將省級播出機構的備案情況匯總後,于9月30日前上報總局社會管理司,總局將及時向全系統公佈備案情況。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也應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市、縣電視臺的備案情況在全省系統內公告,以便社會各界監督。
七、根據總局17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播出機構和轉播機構在轉播其他電視臺的節目時,一律禁止插播游動字幕廣告。
八、各級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監管工作,對違規播出虛假違法廣告、“挂角廣告”、游動字幕廣告以及其它違規播出廣告的行為必須及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級播出機構和轉播機構須嚴格遵守廣告播出的相關法規。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總局將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及17號令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給予全國通報批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曝光批評,對違規問題特別嚴重的電視臺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