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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06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印發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

特急 發改經貿[2005]16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廳、糧食局、物價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儲糧分公司:

  為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産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文件確定的稻穀最低收購價政策,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購工作,穩定稻穀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特製定《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預案的要求,精心安排,週密部署,密切配合,做好中晚稻執行預案的各項準備和組織實施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農 業 部

國 家 糧 食 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二○○五年九月二日

  主題詞:糧食 收購 預案 通知

  附:

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晚稻最低收購價政策,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産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精神,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在中晚稻(包括中晚秈稻和粳稻)主産區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7省中晚稻上市後,當中晚秈稻市場價格低於公佈的最低收購價每市斤0.72元,粳稻市場價格低於每市斤0.75元時,執行本預案。其他中晚稻産區是否實行最低收購價格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條 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每市斤0.72元,粳稻最低收購價每市斤0.75元,是指2005年生産的國標三等質量標準的中晚稻,具體標準為:秈稻出糙率75%以上,雜質1%以內,水分13.5%以內;粳稻出糙率77%以上,雜質1%以內,水分14.5%以內。今年整精米率指標暫按秈稻不低於44%、粳稻不低於55%掌握。中晚稻最低收購價是指直接承擔向農民收購的庫點到庫收購價。等外的中晚稻不得收購。

  非標準品的中晚稻具體收購價格,除根據等級、水分、雜質等情況,須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國家質檢總局關於發佈<關於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糧發[2001]146號)規定扣價扣量外,對中晚秈稻整精米率低於44%、粳稻整精米率低於55%的稻穀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中晚稻相鄰等級之間的等級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第四條 在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7省中晚稻主産區執行最低收購價格的企業為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上述7省地方儲備糧公司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7個主銷區省級地方儲備糧公司。中央和地方儲備糧公司要按照合理布點、方便農民售糧、便於監管的原則,委託當地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的糧食企業作為執行中晚稻最低收購價的指定庫點。作為指定庫點的糧食企業應當具備良好的倉儲設施、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譽。中儲糧分公司擬定的收購庫點和地方儲備糧公司擬定的收購庫點,要按照統籌兼顧、合理佈局的原則,由中儲糧有關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進行銜接,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審定後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 中晚稻上市後,上述中晚稻主産省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市場價格的動態情況。當局部地區中晚秈稻市場價格低於每市斤0.72元,粳稻市場價格低於每市斤0.75元時,有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商相關部門及時報告國家糧食局,並抄國家有關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農業發展銀行,下同);由國家糧食局商有關部門做出相關決定。如決定啟動本預案,即由國家糧食局通知中儲糧總公司和有關省地方儲備糧公司按中晚秈稻每市斤0.72元、粳稻每市斤0.75元的最低收購價格,在上述中晚稻主産區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中晚稻,以使中晚稻市場價格穩定在最低收購價格以上。

  第六條 中晚稻上市後,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引導和鼓勵所有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按市場價格積極入市收購農民交售的稻穀,並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督促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保持必要的庫存量。

  第七條 預案啟動後,中央和地方儲備輪入的中晚稻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水平。主銷區地方儲備糧公司也應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在主産區積極收購中晚稻,用於地方儲備稻穀的輪換。

  第八條 預案啟動期間,原則上停止中央和地方儲備中晚稻的銷售。

  第九條 在中晚稻主産省最低收購價預案啟動後,當農民售糧高峰過後,市場價格仍穩定在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以上時,中儲糧總公司及有關分公司和有關地方儲備糧公司指定收購庫點可以停止按最低收購價收購中晚稻,並及時報告國家糧食局,同時抄送國家有關部門。

  第十條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收購中晚稻所需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和合理收購費用及時足額發放。具體貸款企業由中儲糧有關分公司與農發行省級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並報中儲糧總公司和農發行總行備案。收購費用為每市斤2.5分(含縣內集並費),由中央財政對中儲糧總公司包乾使用。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中晚稻,除地方儲備稻穀輪換所需糧源外,主要用於充實地方儲備,所需收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及時足額發放。有關收購、保管費用和利息按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預案啟動後,中儲糧總公司和有關省糧食局每五日將指定庫點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中晚稻數量和價格匯總後報國家糧食局。具體報送時間為逢五日、十日期後第二天中午12時之前。

  第十三條 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情況,分別由中儲糧總公司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于終止執行最低收購價格收購的一個月內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四條 中儲糧總公司所屬企業以及受其委託的指定庫點執行最低收購價預案收購的中晚稻,由中儲糧公司負責就地臨時儲存,一般情況下不進行跨縣集並,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市場情況擇機安排銷售,公開拍賣,單獨核算,盈利上繳中央財政,虧損由中央財政負擔。臨時存儲中晚稻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市斤3.5分/年,貸款利息根據入庫結算價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由中央財政支付,並由中儲糧公司將利息和保管費用按規定標準及時撥付給指定收購庫點。具體財政財務處理問題,按財建[2004]226號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執行最低收購價的企業及其指定庫點,要按時結算農民交售中晚稻的價款,不得給農民打白條,不得壓級壓價和代扣各種收費,不得將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挪作它用。各儲存庫點要加強保管,確保新收購稻穀的儲存安全。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中晚稻銷售後要及時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對違反規定的,由當地工商、物價、糧食、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按照《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落實中晚稻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工作,監測中晚稻收購價格變化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解決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中的矛盾和問題。財政部負責及時撥付中儲糧總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格收購中晚稻所需的費用和利息補貼。農業部負責了解各地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情況,監測中晚稻市場價格,反映農民的意見和要求。國家糧食局負責監督中儲糧總公司和地方儲備糧公司收購庫點的佈局和國家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督促國有糧食企業積極入市收購。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向執行最低收購價任務的企業及時提供收購資金貸款。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監督地方儲備糧公司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併為中儲糧總公司執行最低收購價任務創造必要的條件,保證按照國家規定充實地方儲備。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