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土地違法行為必須予以立案,是各地普遍關注的問題。明確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立案標準,是強化土地執法檢察、規範土地執法行為、依法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的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土地違法案件的實際情況,國土資源部制定了《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並於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遵照執行。
《標準》明確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立案標準包括非法轉讓土地、非法佔地、破壞耕地、非法批地四類行為,以及其他類型的土地違法行為。
《標準》規定,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包括: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産開發項目的等。
《標準》還規定,非法佔地類包括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等11項非法佔地違法行為,應及時予以立案。
《標準》明確了破壞耕地類違法行為包括:佔用耕地建窯、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的;未經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等共6項。
非法批地類違法行為包括: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核準或者批准建設項目前,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或者辦理供地手續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在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涉嫌違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爭議的土地,已經接到舉報,或者正在調查,或者上級機關已經要求調查處理,仍予辦理、登記或頒發土地證書等17項。《標準》明確這些違法行為應及時予以立案。
此外,《標準》指出,依法應當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經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標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濫用職權擅自同意減少、免除、緩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五種違法行為也應及時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