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05年度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辦城[2005]69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
建設部《關於開展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辦城[2003]12號)下發以來,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和直轄市建委(園林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部署,加強指導和督促,許多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全面動員,積極參與,狠抓落實,風景名勝區管理水平明顯提升,綜合整治工作效果顯著。但是,也應當看到,一些風景名勝區對綜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工作開展不力,整治不夠徹底,在標誌標牌設立、核心景區劃定和報批、管理機構設置、規劃編制、違規違章建築拆除等方面尚未達到要求。為全面深入推進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與環境整治工作,經研究決定,全國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順延至2007年。現將2005年度綜合整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內容
(一)進一步完善風景名勝區的標誌、標牌。要按照建辦城[2003]12號文件的規定設置風景名勝區標誌、標牌,並不斷完善。
(二)加快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根據建設部《關於做好2005年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的通知》(建辦城函[2005]423號)要求,認真落實今年工作計劃,重點抓好監管信息系統的建立,包括專職人員配備、資金籌措、設備和器材購置、辦公用房等。其餘尚未納入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的風景名勝區,也要積極做好監管信息系統建立的準備工作,限期納入。
(三)進一步理順風景名勝區管理體制,健全管理職能,強化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推行政企分開,試行綜合執法管理。
(四)加快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報批進度,加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重點加快完善核心景區科學劃定及其保護規劃編制和實施。
(五)依法查處風景名勝區各類違規違章建設項目,特別是對造成不良影響的違規違章建築,要嚴格依法查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加強監督檢查
(一)地方自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和直轄市建委(園林局)要加強對本地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要組織力量,按要求進行檢查、評分,匯總有關綜合整治情況報告,填寫評分表(見附件),于12月10日前將本地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情況報告和評分表報送建設部城建司。
(二)檢查組抽查
檢查組由建設部、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以及有關部門代表、有關專家組成,將於今年下半年適當時候進行抽查。今年重點抽查那些在標誌標牌設置、核心景區劃定等方面仍未達標以及列入建設部2005年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計劃的風景名勝區。抽查結果將按綜合整治工作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評定。
三、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今後三年的綜合整治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按照各項要求,確保綜合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要制定詳細的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和計劃,認真組織,全面動員,集中力量,邊整邊改,把此項工作作為當前風景名勝區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促使風景名勝區各項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
(三)今年底或明年初,建設部擬對在管理體制改革、核心景區劃定、違章建築拆除、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專項整治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風景名勝區,授予“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專項成果獎”,並在全國通報表彰。擬表彰單位由各省、自治區建設廳或直轄市建委(園林局)根據地方自查結果推薦,上報獲獎面總量控制在轄區內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量的30%以內,其中核心景區劃定和違章建築拆除專項成果申報應附帶照片等相關資料。
(四)對綜合整治工作不力、未通過綜合整治檢查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未設置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誌、標牌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要限期整改,對經過整改仍不能達到要求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對未按時上報綜合整治情況報告的有關主管部門,也將予以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情況驗收評分表
風景名勝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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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容 |
主要項目 |
評分標準 |
分數 |
得分 |
機構設置及
職能情況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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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 |
機構健全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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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較健全 |
6分 |
機構不健全 |
3分 |
無管理機構 |
0分 |
管理職能 |
職能到位 |
10分 |
|
職能基本到位 |
5分 |
無管理職能或職能不到位 |
0分 |
總體規劃編制
實施情況
(30分)
|
總體規劃編制 |
規劃已編制並報批 |
10分 |
|
規劃已編制但未報批 |
6分 |
規劃正在編制 |
3分 |
無規劃 |
0分 |
核心景區劃定 |
已劃定,有界樁、有保護規劃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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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劃定,無界樁或保護規劃 |
5分 |
沒有劃定 |
0分 |
總體規劃實施 |
嚴格貫徹實施 |
10分 |
|
基本能夠貫徹實施 |
6分 |
貫徹實施不得力 |
3分 |
未實施 |
0分 |
拆除違章
建設情況
(15分)
|
違章建築拆除 |
全部拆除或無違章建築 |
15分 |
|
基本拆除 |
10分 |
少量拆除 |
5分 |
沒有拆除 |
0分 |
監管信息系統
建設情況
(15分)
|
基本條件 |
已建立,並投入使用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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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人員、資金、設備、數據已基本到位 |
10分 |
人員、資金、設備、數據部分具備 |
5分 |
人員、資金、設備、數據全部欠缺 |
0分 |
標示標牌
設置情況
(20分)
|
標誌 |
已設立,完全符合要求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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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立,基本符合要求 |
5分 |
未設立或不符合要求 |
0分 |
標牌 |
設置規範 |
5分 |
|
設置較合理 |
2分 |
未設置 |
0分 |
總分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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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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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需加蓋省、自治區建設廳或直轄市建委(園林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