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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發佈《全國狂犬病監測方案》(全文)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08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全國狂犬病監測方案試行

  一、概述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一種人獸共患傳染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為乙類傳染病。許多種類的哺乳動物都與狂犬病的傳播有關,犬是發展中國家人狂犬病最主要的儲存宿主和傳播宿主。人感染狂犬病最常見的方式是通過感染狂犬病毒的犬、貓、野生食肉動物以及食蟲和吸血蝙蝠的咬傷、撓抓、舔舐皮膚或粘膜破損處而感染。狂犬病毒主要通過破損的皮膚或粘膜侵入人體,經神經末梢上行進入中樞神經系統,臨床表現主要為急性、進行性、幾乎不可逆轉的腦脊髓炎,病死率100%。

  狂犬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分佈。據1999年世界狂犬病調查報告,145個國家和地區中僅有45個無狂犬病報告。近年來,我國狂犬病疫情一直呈上升趨勢,病死數居我國37種法定報告傳染病首位。1996年全國報告狂犬病發病數曾一度較低,為159例,而2004年全國狂犬病報告發病數上升至2660例,與2003年同期相比上升30.58%。2004年狂犬病死亡人數佔我國法定報告傳染病總死亡構成的35.72%。我國的廣西、湖南、江蘇、安徽、湖北、廣東和貴州等省份近年來疫情持續上升,疫情形勢十分嚴峻。因此,建立全國狂犬病監測系統,在狂犬病多發地區開展監測,分析狂犬病流行因素、掌握狂犬病的疫情特點與流行趨勢,對於狂犬病的預防和控制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監測目的

  (一)掌握我國狂犬病的疫情動態和流行規律,分析流行因素,為制定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二)了解狂犬病暴露後預防處置現狀,評價預防處置效果,為進一步規範暴露後預防處置提供依據。

  三、監測定義

  (一)病例定義

  根據流行病學史、臨床症狀和實驗室檢測結果三項指標確定病例的定義。

  1、流行病學史

  有被犬、貓或其他宿主動物舔、咬史。

  2、臨床症狀

  (1)癒合的咬傷傷口或周圍感覺異常、麻木發癢、刺痛或蟻走感。出現興奮、煩躁、恐懼,對外界刺激如風、水、光、聲等異常敏感。

  (2)“恐水”症狀,伴交感神經興奮性亢進(流涎、多汗、心律快、血壓增高),繼而肌肉癱瘓或顱神經癱瘓(失音、失語、心律不齊)。

  3、實驗室檢測

  (1)免疫熒光抗體法檢測抗原:發病第一週內取唾液、鼻咽洗液或腦脊液涂片、角膜印片、皮膚切片,用抗狂犬病熒光抗體染色,狂犬病病毒抗原陽性。

  (2)RT-PCR方法檢測病毒核酸:發病第一週內取唾液、鼻咽洗液、腦脊液、角膜或皮膚組織,用RT-PCR方法檢測狂犬病毒核酸陽性。

  (3)死後腦組織標本分離病毒陽性或印片熒光抗體染色陽性、腦組織內檢到內基氏小體或RT-PCR方法檢測腦組織標本中病毒核酸陽性。

  4、病例分類

  (1)狂犬病疑似病例:指各級醫療單位臨床醫生上報的具有狂犬病臨床表現,而難以確診為狂犬病的病例。

  (2)臨床診斷病例:流行病學史加上臨床表現的任意一條。

  (3)確診病例:臨床診斷病例加上實驗室檢測的任意一條。

  (二)狂犬病暴露者定義

  狂犬病暴露者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狂犬病宿主動物抓傷、咬傷、舔舐皮膚或粘膜破損處的所有人員。

  四、監測內容

  (一)全國常規監測

  1. 病例的發現與報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規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檢疫機構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疑似、臨床診斷或實驗室確診病例應在診斷後24小時內填寫報告卡進行網絡直報。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應在診斷後24小時內向相應單位送(寄)出傳染病報告卡,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疾控中心)和具備條件的鄉鎮衛生院收到傳染病報告卡後立即進行網絡直報。

  2. 病例個案調查

  縣級疾控中心接到狂犬病例報告後,應及時對病例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調查內容見《狂犬病病例個案調查表》(附表1)。

  (二) 監測點監測

  1. 監測點的選擇原則

  (1)在近五年疫情持續高發的省,選取高發縣區作為國家級監測點;

  (2)監測點具有一定的狂犬病防制工作基礎,能夠承擔並完成監測任務;

  (3)監測點的確定:在近年來疫情持續高發的廣西、湖南、安徽、貴州4省,選擇高發地市或縣區作為國家監測點。

  2. 監測內容

  (1)常規疫情監測

  ① 病例的發現與報告

  同全國常規監測。

  ② 病例個案調查

  監測點所在的縣級疾控中心接到狂犬病病例報告後,應對所有病例進行個案調查,填寫《狂犬病病例個案調查表》(附表1)。

  (2)實驗室監測

  ①標本採集、保存和送檢:嚴格按照《狂犬病標本採集技術指南》(見附件1)要求,採集監測點報告的所有臨床診斷病例的唾液、腦脊液、尿液、鼻咽洗液、皮膚組織或病死者腦組織等標本,送至省級疾控中心進行檢測(送檢表見附表2《狂犬病人標本送檢登記表》)。

  ②標本檢測:省級疾控中心負責本省監測點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採用RT-PCR方法檢測狂犬病毒特異性核酸,採用免疫熒光法或酶聯免疫吸附實驗檢測狂犬病毒抗原,對病毒抗原和核酸陽性的標本進行病毒核酸測序和分析。詳細操作過程見《狂犬病實驗室檢測技術指南》(附件2)。

  ③結果鑒定:各省疾控中心將核酸測序和分析結果上報至國家疾控中心進行鑒定和分析。

  ④實驗室檢測結果的匯總、反饋:省疾控中心每季度末將本季度檢測結果匯總並反饋到各監測點,國家疾控中心接到標本後一個月之內將鑒定結果向各省反饋。

  (3)狂犬病暴露後預防處置情況監測

  各監測點選擇1所縣區級疾控中心預防門診、1所縣及縣以上綜合醫院和1所高發鄉的衛生院進行狂犬病暴露後預防處置情況監測,由診治大夫負責填寫《狂犬病暴露人群門診登記表》(附表4),收集前來就診的所有狂犬病暴露者的預防處置相關信息。

  (4)宿主動物監測

  監測點所在地的疾控中心通過當地畜牧、獸醫、公安等相關部門調查、了解所轄地區的犬等宿主動物情況,包括犬和其它有關動物的數量、種類和免疫覆蓋等情況(調查表見附表5)。在可能情況下,對犬及其他宿主動物進行帶毒情況調查。

  五、數據收集、分析、反饋

  (一)數據收集

  1.狂犬病疫情法定報告信息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檢疫機構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傳染病疫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規範》的相關規定,對狂犬病病例進行報告。

  2.狂犬病病例個案信息

  縣級疾控中心指定專人負責收集狂犬病病例個案信息,于每月10日以前將上月所有個案調查表錄入狂犬病監測數據庫,並上報省級疾控中心。省級疾控中心每月20日前將本省上月的狂犬病監測數據上報中國疾控中心。

  3.狂犬病實驗室監測信息

  省級疾控中心負責收集、匯總轄區內狂犬病實驗室檢測結果,每季度末將本季度的結果錄入狂犬病監測數據庫,上報中國疾控中心。

  4.狂犬病暴露者門診匯總數據

  監測點所在的縣級疾控中心負責收集轄區內狂犬病門診的《狂犬病暴露人群門診登記表》(附表4),于每月10日前進行匯總並將匯總結果錄入狂犬病監測數據庫,報告上級疾控中心。

  5.狂犬病宿主動物基本情況調查數據

  監測點所在的縣級疾控中心負責收集轄區內狂犬病宿主動物的基本情況,每年1月15日將上年的《狂犬病宿主動物基本情況調查表》(附表5)的內容錄入狂犬病監測數據庫,並將數據報告上級疾控中心,各省疾控中心負責收集省內所有狂犬病監測點的數據,並於每年2月15日前上報上年監測數據。

  (二)數據質量控制

  1.方法和標準的統一

  (1)各項調查內容均使用統一調查表和調查方法;

  (2)使用指定的實驗室檢測方法和檢測試劑進行標本檢測。

  2.數據庫建立的質量控制

  (1)使用統一的數據庫錄入數據;

  (2)通過設計計算機軟體來識辨調查表邏輯錯誤,減少錄入錯誤;

  (3)通過人工抽查核對,發現非邏輯錯誤。

  (三)資料分析

  各級疾控中心每季度、每年對狂犬病監測資料進行分析,也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分析。

  1.病例的三間分佈

  從時間、地區、人群分佈分析狂犬病的發病死亡特點。

  2.病例的暴露情況分析

  對致傷動物的種類、病例的傷口狀況、預防處置情況等進行分析。

  3.暴露人群治療處置情況分析

  對狂犬病暴露人群的特點,以及傷口處理、預防接種等情況進行分析。

  4.狂犬病宿主動物分析

  對監測點狂犬病宿主動物的數量、密度、免疫情況以及不同傷人動物的情況進行分析。

  5.狂犬病病原學檢測結果分析

  分析狂犬病病原學及其遺傳變異情況。

  6.流行因素分析

  綜合監測結果及當地收集到的相關信息對狂犬病的流行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四)信息交流和反饋

  各級疾控中心應由專人負責監測工作,定期將有關監測報告、統計分析和季度、年度總結以E-Mail、傳真或信函的形式報上級疾控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級疾控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及時對分析結果進行反饋(以文件、信函、督導等方式)。

  各監測點應定期將監測結果向鄰近的地區及相關部門(如畜牧獸醫部門)進行通報。

  六、監測系統的組成和職責

  (一)衛生行政部門

  衛生部領導和組織協調全國狂犬病監測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狂犬病監測工作,並提供所需的監測經費,保證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組織監測方案的起草、論證和完善,為全國狂犬病監測提供技術指導。

  (2)組織對全國各省級疾控中心和國家級監測點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

  (3)負責全國監測數據的收集、整理,定期對數據進行分析、反饋。

  (4)負責狂犬病診斷試劑的標準化及各級網絡實驗室的質量控制。

  (5)負責各省分離的狂犬病病毒的實驗室鑒定工作。

  (6)負責組織專家定期對全國狂犬病監測系統進行督導、評價。

  (7)每年組織召開全國狂犬病監測年度工作總結研討會。

  2.省級疾控中心

  (1)根據全國監測方案,起草本省的監測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2)有效組織實施本省的常規監測工作。

  (3)組織對市級疾控中心和國家級監測點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與指導。

  (4)定期收集監測數據,並進行分析、反饋。

  (5)定期對本省的監測工作進行督導與評價。

  (6)每年對本省狂犬病監測工作進行年度總結。

  3.市級疾控中心

  (1)有效組織實施本市的常規監測工作。

  (2)指導本市國家級監測點的監測工作。

  (3)定期收集監測數據,並進行分析、反饋。

  (4)定期對本市的監測工作進行督導、質量控制與評價。

  (5)每年對本市狂犬病監測系統進行年度工作總結。

  4.縣級疾控中心

  (1)根據全國監測方案和省級的監測實施方案的要求,遂項落實各項監測工作。

  (2)接受上級疾控中心技術的培訓與指導,規範各項監測工作。

  (3)安排專人定期收集、整理、匯總和上報監測數據。

  (4)定期對監測工作進行質量控制與評價。

  (5)每年對本地狂犬病監測工作進行年度工作總結。

  (三)醫療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負責狂犬病病例的發現及報告工作,協助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及標本採集工作。對醫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尤其是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知識的培訓。

  七、保障工作

  (一)組織保障

  1.狂犬病監測應納入當地疾控中心日常工作。

  2.各級疾控中心應明確一名業務領導負責監測工作。

  3.承擔監測任務的各級疾控中心應指定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強的專業技術人員具體實施監測工作。

  4.參加監測工作的各單位應加強相關業務人員的培訓。

  (二)經費保障

  1.為保障監測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家為監測點提供一定的監測啟動經費。

  2.監測點所在的省、市、縣應提供監測配套經費。

  3.監測經費必須實行專款專用。

  (三)物資保障

  承擔監測任務的各級疾控中心和醫療機構應保證監測所需的各種物資和技術支持。由中國疾控中心統一提供監測點檢測試劑。

  (四)質量控制

  1.每年組織監測工作的質量評價。

  2.每年根據監測點疫情變化,對監測點和監測工作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

  八、附件

  附表1 狂犬病病例個案調查表

  附表2 狂犬病人標本送檢登記表

  附表3 狂犬病病原學檢測結果表

  附表4 狂犬病暴露人群門診登記表

  附表5 狂犬病宿主動物基本情況調查表

  附件1 狂犬病標本採集技術指南

  附件2 狂犬病實驗室檢測技術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