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工作動態>> 部門信息
 
 
環保總局通報污水處理廠專項檢查行動情況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08日   來源:環保總局網站

  環保總局9月5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環保專項行動中對污水處理廠專項檢查的情況,並公佈掛牌督辦的14家污水處理廠名單。

  環保總局環境監察局局長陸新元説,在今年的環保專項行動中,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保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並對2004年環保專項行動中查出的43家存在突出問題的污水處理廠整改情況進行了重點核查。

  檢查結果表明,各級政府和環保部門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監管力度,規範污水處理廠運行,加快配套管網建設,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狀況有所改善,污水處理的實際能力較去年提高了近11%,檢查的535家中已有232家污水處理廠按要求安裝了在線監控設施。

  陸新元説,從檢查情況看,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問題仍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直轄市及廣東、江蘇等經濟發達地區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保障情況較好,但其他地區形勢十分嚴峻。檢查的污水處理廠中,仍有100余家污水處理廠存在不運行、低負荷運行、出水超標、污泥處理不當等現象。

  陸新元説,環保總局決定對問題較為突出的14家污水處理廠進行掛牌督辦,共涉及10個省的14個市縣、7個流域,它們是:安徽省亳州市城市污水處理廠、河南省開封西區污水處理廠、湖北省十堰市神定河處理廠、雲南省昆明市第六污水處理廠、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污水處理廠、安徽省銅陵市新民污水處理廠、江西省井崗山劉家坪污水處理廠、山西省臨汾污水處理廠、陜西省渭南市污水處理廠、寧夏銀川市第三污水處理廠、寧夏固原市污水處理廠、遼寧省鞍山西部第二污水處理廠、雲南省瑞麗市城市污水處理廠和陜西省城固縣城東化工小區污水處理廠。

  陸新元説,這些污水處理廠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污水處理廠建成後不運行。在這14家污水處理廠中,有10家污水處理廠不能運行,4家處理量極低。例如,安徽亳州市污水處理廠建成兩年多後一直處於停運狀態;江西井岡山市污水處理廠建成三年,至今不能運行;湖北省十堰市神定河污水處理廠時開時停;陜西省城固縣城東化工小區污水處理廠擅自停運,偷排偷放。

  二是污染物排放超標。目前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大部分未安裝脫氮除磷設施,氨氮(總氮)、總磷普遍超標排放。有的污水處理廠由於設計問題或疏于管理,pH、COD、懸浮物、糞大腸菌群等仍有超標現象。如雲南昆明第六污水處理廠出水懸浮物、糞大腸菌群超標;河南開封西區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能力不到設計能力的1/4,出水污染物濃度時常超標。

  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對污水處理廠監管不力。全國建成運行的污水處理廠中67%都沒有按規定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控設備。絕大部分污水處理廠還沒有實行社會化運行,污水處理廠大都是當地政府所屬部門的事業單位,環保部門對超標排放污水處理廠依法徵收排污費工作阻力極大。

  陸新元説,在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中,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了大量資金,一般比例都在30%左右。在這14家污水處理廠中就有12家使用了國債資金,總額達到5.73億元,這些污水處理廠建成後不能正常運行,使國債資金投放效益根本無法體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的監管,保障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努力發揮污水處理設施整體效益,切實做到治理污染,保護環境。

  陸新元説,除環保總局掛牌督辦的14家污水處理廠外,各地要將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其他100余家不能正常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納入今年環保專項整治行動整治重點,採取具體措施,落實整改方案,儘快實現正常運行。

    一要實行掛牌督辦,分類指導。由各級環保專項整治行動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掛牌督辦。對管網不配套的,由各地制定具體解決方案限期解決;對未按要求徵收污水處理費或擠佔、挪用運行經費的,必須糾正;對不能按期落實整改措施、挪用污水處理廠建設及運行資金、監管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要追究行政責任。環保總局將聯合審計署對部分污水處理廠進行環境審計,對項目建設、配套資金投入、運營管理、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將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二要加強環境監管。全面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制度,依法足額徵收排污費;加強脫氮除磷工藝改造的管理,儘快實現達標排放;加強污水處理廠外排污泥的監管,污泥不符合農用、衛生填埋環保要求的,應按照危險廢物的處置辦法管理;對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企業排污口進行規範化管理,保證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加快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控設施的安裝,保證與環保部門聯網。

  三要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地方環保部門要公開曝光對沒有落實整改措施的污水處理廠,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公眾的監督作用。

  會上,陸新元還對環保專項行動中行動緩慢、上報不及時,甚至上報情況不實的個別省、自治區提出了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