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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通知要求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10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文件

國資廳發評價[2005]43號

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加強中央企業財務監督,規範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促進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根據《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5號)和《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4]17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財務決算審計管理工作

  財務決算審計是對企業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真實性、合法性的綜合檢驗,也是出資人考核企業經營業績、評價企業財務狀況和資産質量的重要依據。認真做好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管理工作,有助於檢驗企業會計核算的規範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時發現企業財務管理的薄弱環節,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和改進企業財務管理;有助於及時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經營決策與管理水平。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財務決算審計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確保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質量,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水平。

  二、嚴格財務決算審計範圍與內容

  各中央企業要嚴格遵循有關財務決算審計範圍與內容的規定:一是除涉及國家安全或難以實施外部審計的特殊子企業,經國資委核準可由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外,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必須由符合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二是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應按規定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中的資産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資産減值準備及資産損失情況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重要報表數據和報表附注進行審計,恰當發表審計意見;對財務決算報告中其他報表及指標數據應按有關要求進行復核並作專項説明,其中對財務決算報告信息質量有重大影響的財務會計事項可發表審計意見。

  三、統一規範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工作

  各中央企業要嚴格按照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統一要求,規範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工作。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資質條件必須與企業規模相適應。具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要求。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最低不得少於40名,其中:企業資産總額在50-500億元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於60名;企業資産總額在500-1,000億元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於80名;企業資産總額在1,000億元以上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於100名。

  (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信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一是近3年內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和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等行政處罰;二是近3年內因審計質量等問題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兩次(含)以上;三是近3年內在承擔中央企業有關審計業務中出現重大審計質量問題被國資委警示兩次(含)以上;四是國資委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明確不適合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

  (三)會計師事務所數量要求。為保證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減少信息溝通障礙,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企業合併資産總額在100億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內子企業(包括實體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下同)原則上只能由1家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計;企業合併資産總額在100億元以上、子企業戶數在50戶以上且地域分佈較廣的,其全部境內子企業最多可由不超過5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合審計。對於多家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審計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業務量一般不低於50%,且企業總部報表和合併報表必須由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要求。根據《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國資發評價[2004]173號)的規定,中央企業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承擔財務決算審計業務應不少於2年,同一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不應超過5年。連續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起始年限從會計師事務所實際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當年開始計算。各中央企業要嚴格執行上述要求,對連續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已超過5年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進行更換。

  (五)會計師事務所變更要求。各中央企業應嚴格按照“統一組織、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原則和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統一要求,做好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工作。需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由企業總部按照國資委有關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採用招標等方式確定。凡上年度納入國資委統一委託審計範圍的企業,如需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應向國資委報告變更原因,經國資委核準同意後,按規定採用招標等方式選聘。

  四、切實加強財務決算審計組織工作

  各中央企業應認真加強財務決算審計的組織管理工作:一是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協調工作,明確分工,落實責任;二是積極做好企業內部相關業務部門、所屬各級子企業的協調配合工作;三是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及時提供審計所需相關材料,為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提供必要的條件;四是做好與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溝通協調工作,但不得干預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活動,確保審計工作獨立、客觀、公正。

  五、認真做好財務決算內部審計工作

  各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制度,對企業所屬涉及國家安全或難以實施外部審計的特殊子企業財務決算進行內部審計,並出具內部審計報告。企業財務決算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一是在財務決算審計備案中應對所屬子企業財務決算採用內部審計方式的原因、涉及的戶數及採用內部審計方式的全部子企業名單進行説明;二是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相關要求實施審計,切實履行審計程序,恰當發表審計意見;三是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出具內部審計報告,並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六、逐步規範上市公司財務決算審計

  各中央企業應加強對所屬上市公司(包括實體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管理:一是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計劃,不得因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決算公告時間滯後而影響企業集團財務決算工作的整體進度;二是對企業與所屬上市公司之間的投資、往來和關聯交易等事項進行認真清理,並做好合併報表的抵銷工作,確保審計結果的真實、完整;三是企業所屬上市公司審計報告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內容必須滿足財務決算工作的統一要求。

  七、切實提高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質量

  各中央企業要加強財務決算審計質量管理,努力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一是按照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統一要求,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明確相關內容和要求,確保審計報告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符合財務決算工作統一要求;二是建立重大問題報告制度,對於在財務決算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國資委;三是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應當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提出的審計意見對財務決算進行調整,對審計意見或審計結論存有異議未進行財務決算調整的,應當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説明,存在較大分歧的,應當向國資委提交專項報告予以説明;四是對所屬企業財務決算審計質量嚴格把關,並對審計質量進行評估,對審計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審計結果達不到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八、有效運用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結果

  各中央企業應當提高財務決算審計結果的運用效率:一是對審計報告中的保留意見事項、無法表示意見事項和否定意見事項逐項進行核實,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説明或提交專項報告予以説明,對需要調整賬務的應及時調整有關賬務;二是對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中所反映的其他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切實整改,努力提高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水平;三是對上年度財務決算批復中提及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落實整改,並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將落實整改情況向國資委報告;四是國資委將在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結束後組織審計質量審核和評估,並將審核和評估結果及時通報企業,各中央企業應認真對照,積極整改。

  九、認真做好財務決算審計備案工作

  各中央企業應提早安排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關工作,並按照財務決算審計的統一要求完成備案工作。各中央企業應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國資委報送中央企業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備案報告(具體要求另行通知),並將會計師事務所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和審計業務約定書一併報國資委備案。企業本年度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在備案報告中説明原因。企業選聘的會計師事務所不符合國資委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統一要求的,國資委將要求企業糾正並重新選聘;企業未按要求重新選聘的,國資委將在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上報後另行組織專項審計調查,在審計調查結束之前暫不確認企業年度業績考核有關指標。

  各中央企業要加強對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國資委關於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統一要求,切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確保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充分發揮財務決算審計的監督和服務作用,努力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