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聯合發文
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 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不降低
保護基本農田是耕地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為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不降低,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發展與改革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等七部委日前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切實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為確保現有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意見》要求,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涉及土地利用的相關規劃,必須將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作為重要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改變或佔用。涉及佔用基本農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或調整,均須依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嚴格按照《退耕還林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範圍實施退耕還林。對於將平壩緩坡並且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退耕的、綠色通道建設超規定範圍佔用的基本農田,以及各類非農建設項目違法佔用的基本農田,不得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予以核減。
針對一些非農業建設盲目佔用基本農田等現象,《意見》要求加強非農建設用地審查,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和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以外,其他非農業建設一律不得佔用基本農田。符合法律規定確需佔用基本農田的非農建設項目,必須按法定程序報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加強對涉及佔用基本農田的建設用地的審查。規範基本農田補劃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確需佔用基本農田的非農建設項目,要先補劃後報批。
《意見》提出,強化監督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用途。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要求的保護基本農田“五個不準”,確保基本農田的規定用途不改變。基本農田上的農業結構調整應在種植業範圍進行。不準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生産經營活動。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騙取批准、佔用和破壞基本農田行為的執法力度。
《意見》要求,加大基本農田建設力度,以建設促保護,大力開展基本農田土地整理。各級政府投資的土地整理項目要向基本農田保護區,特別是國家糧食主産區(主産縣)和商品糧基地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傾斜,落實基本農田土地整理任務。加大基本農田質量建設力度。建立基本農田建設集中投入制度。農田水利建設、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整理、耕地質量建設、農田林網建設等資金,按照地方政府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部門管理、項目運作的原則,向基本農田保護區傾斜。
為及時掌握基本農田變化情況,《意見》提出,加強動態監測,建立定期通報制度。省(區、市)、市(地)、縣(市、區)、鄉(鎮)四級基本農田檔案做到圖件、數據齊備,可核可查,作為監督、檢查、審核、補劃、變更基本農田的依據。建立五級基本農田保護監管網絡,開展動態巡查。開展基本農田動態監測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利用衛星遙感手段,定期對基本農田保護區進行監測,及時發現、糾正和查處非法佔用基本農田行為。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定期對各省(區、市)基本農田保護情況和相關數據進行核查和通報。
《意見》還強調,要探索新機制,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建立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將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考核的內容,簽訂責任書,明確由地方各級政府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質量負責,定期進行目標考核並兌現獎懲措施。探索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激勵機制。國家和地方有關的農業補貼要向基本農田保護任務重的地區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