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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等部門關於2005年秋繭生産與收購工作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11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商局:

  2005年春繭生産和收購形勢好于去年,收購秩序穩定,蠶繭質量好、單産高,養蠶效益大幅增長。據對全國19個主産省(區、市)春繭生産情況統計,桑園面積1114.5萬畝,同比增長2.15%,發種量681萬張,同比增長9.1%,生産蠶繭26.11萬噸,同比增長11.48%,平均收購價格846.68元/擔,同比提高11.14%。各地蠶農因春繭豐産增收,生産積極性較高,預計秋繭生産繼續保持增長態勢。目前全國秋繭生産和收購工作即將開始,為確保繭絲綢行業健康發展,現就2005年秋繭生産與收購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信息引導,結合市場消費需求合理安排生産規模,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2005年上半年繭絲市場價格持續上揚,幹繭價格從年初的每噸5萬元左右上漲到6萬元以上,廠絲價格從每噸17萬元左右,漲到7月中旬的20萬元以上。繭絲價格上升較快,主要原因是近年來繭絲綢産品出口穩定增長,綢緞等絲綢産品需求不斷增加,紡織品貿易摩擦引起結構調整,以及今年春繭收購結束後,南方地區遭受災害,對夏秋繭生産的預期等。但從以往的行業運行週期和價格揚跌峰值看,在市場最終需求未出現明顯擴張的情況下,繭絲價過快上漲,特別是近期超過20萬元/噸,將可能抑制消費,同時也隱含著一定的泡沫和市場風險;如引發過熱的生産擴張,則更不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

  因此,各地要及時加強信息引導和宣傳工作力度,結合市場實際需求合理安排好秋繭生産工作,謹防近期繭絲價格的高位運行影響秋繭生産和收購秩序;要引導蠶農和企業正確認識當前繭絲綢産銷和價格形勢,避免過高的繭絲價格刺激蠶農盲目發展蠶桑生産,抑制後道生産和絲綢消費,打破繭絲綢行業內部供求基本平衡的格局;要提醒企業和蠶農應冷靜觀察行業運行情況,理性做出生産經營決策,集中精力抓好生産經營活動,警惕價格繼續走高帶來的潛在風險。

  另外,各地繭絲綢部門不能盲目追求數量擴張的“政績”,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合理制定發種量,為蠶農提供優質桑、蠶品種,切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上;積極幫助蠶農做好病蟲害防治,推廣先進的養蠶技術,加強産前、産中、産後技術輔導,通過提高秋繭單産和質量,增加産量和蠶農收入,確保繭絲綢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加強地區銜接,合理制定秋繭收購價格政策

  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做好2005年蠶繭收購價格及加強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年〕775號)精神,結合當前國內外市場供求形勢變化及本地實際情況,在加強毗鄰省份、市縣之間銜接的基礎上,按照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和鞏固蠶業發展基礎,有利於促進總量平衡和繭絲綢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有利於正確引導蠶農合理安排生産、規避風險、防止生産與市場大起大落的原則,合理制定本地區秋繭收購價格政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蠶繭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制止盲目抬級抬價、壓級壓價行為,規範市場和價格秩序,促進繭絲綢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三、加強秋繭生産和收購管理工作

  各地繭絲綢主管部門要儘早向當地政府彙報秋繭生産收購有關情況;各地商務、價格、工商和質檢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秋繭生産收購管理工作。

  (一)嚴格資格準入制度。國務院第412號令已明確保留“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全國繅絲絹紡企業生産經營資格核準”兩項行政許可事項,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要嚴格資格準入制度,做好《鮮繭收購資格證書》的復審和公示工作,並報商務部(繭絲辦)備案。

  (二)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收購蠶繭的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蠶繭收購資格條件和程序進行登記,從源頭上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不允許已取得資格認定的經營者,以挂靠、租賃和承包等方式為未取得資格認定的經營者從事蠶繭收購提供渠道;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未經資格認定和核準登記擅自從事蠶繭收購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做到把不合格的收購主體清除出蠶繭收購市場,規範蠶繭經營行為,打擊違法違規交易,保護經營者合法利益,維護蠶繭流通秩序。

  (三)及時兌付收購資金,確保優質優價。各蠶繭收購單位要提前籌措收購資金,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對蠶農要做好收繭服務工作,不打“白條”。有關纖維檢驗機構要切實加強對蠶繭收購質量的監督,保證優質優價。

  蠶繭收購有關單位要結合今年産銷形勢和當地實際情況,提早做好準備工作,積極做好省際、市縣之間的協調工作,對蠶繭收購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商務部(繭絲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和國家工商總局(市場司)。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