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2005〕50號
2002年以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意見》(浙委〔2003〕21號)精神,積極落實農村衛生工作的各項任務,在建立農民醫療保障制度和改善農村衛生服務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為貫徹落實建設“衛生強省”戰略,全面實施“農民健康工程”,不斷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總體目標和任務
(一)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總體目標。到2007年,基本建立以縣為主,縣、鄉、村分級負責的農村公共衛生管理體制,基本建立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縣、鄉、村三級公共衛生服務網絡,基本建立各級政府加強農村公共衛生的投入保障和責任考核機制,進一步推進農村疾病控制、婦幼保健、愛國衛生、衛生監督和基本醫療工作,使農民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到2010年,農村公共衛生狀況得到進一步改善,全省主要健康指標達到目前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
(二)強化農村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全面落實預防接種等各項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結核病、血吸蟲病、艾滋病、肝炎等嚴重危害農民健康的各種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職業病,積極開展高血壓、腫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見慢性病的綜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制度,提高對農村重大疫情、集體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應急能力。
(三)提高農村婦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強婚前保健服務,積極引導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檢查。加強婦女生殖保健、常見婦女病防治和孕産婦、兒童系統管理,強化産前篩查與診斷,有效降低出生缺陷,進一步控制和降低孕産婦和嬰兒死亡率,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質。
(四)深入開展農村愛國衛生運動。依託創建文明村鎮、衛生村鎮活動和“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加強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廁和除“四害”工作力度,逐步推行農村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大力推進農民健康促進行動,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科學衛生知識,增強農民健康意識,引導農民形成良好的衛生行為。
(五)加大農村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加強衛生監督執法力量,協調公安、衛生、工商、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等部門實行聯合執法,充分發揮群眾參與、輿論監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關産品、職業危害及醫療服務市場監督執法為重點,全面加強對食品、藥品、企業、學校、公共場所、醫療機構等的衛生監督管理,提高農村衛生安全保障水平。
(六)改進農村基本醫療服務。調整和優化農村衛生資源佈局和配置,加大鄉鎮衛生院改革力度,加強衛生支農工作,提高農村基本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發揮中醫藥“簡、便、驗、廉”的優勢。不斷提高農村衛技人員防治常見病、多發病的能力,為農民提供便捷、連續、有效的基本醫療服務,做到小病不出村鎮、大病及時救治。
(七)做好農村流動人口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加強公安、衛生、人口與計生、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及鄉鎮政府之間流動人口信息的交流。重點做好流動人口的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外來務工人員職業健康體檢工作,落實對肺結核、血吸蟲病、艾滋病等重點傳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公共衛生管理體制和服務網絡
(八)縣(市、區)政府對農村公共衛生承擔全面責任。建立由政府領導負責、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公共衛生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督查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開展,並將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情況納入有關部門和鄉鎮幹部績效考核內容。縣(市、區)政府負責制定並實施縣域衛生規劃,通過調整佈局和優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以縣級醫療衛生單位為指導、鄉鎮衛生院為樞紐、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公共衛生網絡。
(九)鄉鎮政府要強化對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領導責任,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落實縣(市、區)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定期開展轄區內公共衛生工作的檢查與考核。鄉鎮政府要有一位領導分管衛生工作,並在鄉鎮在職幹部中確定一名專(兼)職公共衛生管理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鄉鎮駐村幹部要積極配合做好有關公共衛生工作。
(十)村級組織要做好本村範圍內的公共衛生管理工作。村“兩委”負責組織實施本村的環境衛生、改水改廁、健康宣教、企業衛生安全、集體聚餐、食品藥品等健康相關産品的巡查、信息報告和流動人口的衛生管理等;辦好村衛生室,督促村衛生室、個體診所履行公共衛生工作的有關職責。各行政村要確定一名專(兼)職的公共衛生聯絡員,協助村領導做好日常工作。
(十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是農村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業務指導中心,應依法履行公共衛生工作職責,承擔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醫療救治、衛生監督以及對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等工作。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加強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婦幼保健院(所)和醫療機構的建設,落實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事業補助政策。
(十二)鄉鎮衛生院主要承擔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轄區公共衛生管理職能,並要逐步建設成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向農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區衛生服務。鄉鎮衛生院的公共衛生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內設專門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鄉鎮衛生院要與鄉鎮計生服務站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在農村公共衛生工作中共同發揮積極作用。
(十三)村衛生室等村級醫療衛生機構要接受村“兩委”、鄉鎮衛生院的管理和指導,主要承擔責任區域的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常見病的初級診治和轉診、健康宣教,協助建立健康檔案、疾病預防控制和婦幼保健等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農村衛生監督體系。到2007年底,根據“劃片設置,垂直管理”的原則,基本完成縣級衛生監督派出機構的設置工作。原則上每2—4個鄉鎮或6—12萬人口設置一個派出機構,配備適當數量的衛生監督員,執行縣級衛生監督機構下達的轄區衛生監督執法任務。派出機構的人事和財務納入縣級衛生監督機構統一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配備的參考標準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衛生、財政部門制定。
(十五)提高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素質。嚴格準入條件,在全行業內擇優聘用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強化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學歷教育,不斷提高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的從業比例。加強在職醫務人員全科醫學知識轉型教育和鄉村醫生全科醫學知識培訓。繼續落實城市支援農村衛生的相關規定,開展城市醫院結對幫扶鄉村衛生機構、衛生扶貧、衛生下鄉、巡迴醫療等活動。認真實施國家“萬名醫師支援農村衛生工程”,嚴格執行城市醫生在晉陞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職稱前到農村累計服務一年的制度。
三、加強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
(十六)各級政府要加大對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的投入,以購買和補貼公共服務的方式,重點加強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創新服務機制,充實服務內涵,提高服務質量,減輕農民負擔,使農民享有更好的衛生服務和衛生安全保障。
(十七)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服務。通過主動上門、電話預約和呼救等服務形式,為農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隨訪、社區巡診和連續、方便的基本醫療服務。把推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改進對農民的醫療衛生服務結合起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水平。為切實保障農民健康,做到無病早防、有病早治,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鞏固和完善,省政府決定,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免費提供二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並逐步建立健康檔案。
(十八)保證農村重點人群享有重點服務。為農村兒童提供系統保健和預防接種;為農村婦女提供孕産保健和婦女病檢查;為農村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和60歲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隨訪服務,實行動態管理;為農村結核病、血吸蟲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區管理。
(十九)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安全保障。落實對農村學校、企業、醫療機構等的巡查協管,加強對農村食品、飲用水衛生的監測和集體聚餐的指導與管理。進一步提高農村公共衛生信息報告及時率和衛生監督覆蓋率,努力避免因信息報告不及時、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損失。
(二十)建立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和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從2005年起,全省以縣(市、區)為單位,按農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以上的標準設立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每人每年10元的標準設立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對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和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省財政按不同經濟類別地區給予補助。寧波市所屬縣(市、區)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和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由寧波市和所屬縣(市、區)按照上述標準落實。
(二十一)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補貼直接面向農民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支出(項目及基本內容見附件),提高現已開展工作的服務質量,增加符合農民需要的服務項目,減輕農民的服務費用負擔。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用於二年一次的健康體檢。
(二十二)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社會監督。專項資金不得衝抵中央和省政策規定對農村衛生事業的其他投入,不得衝抵縣級財政已有的對農村衛生事業的其他投入,不得用於縣級醫療衛生機構。
(二十三)建立省市對縣、縣對鄉村、鄉村對公共衛生服務人員的業務評估和量化考核機制,將服務到位情況和農民滿意程度作為評價考核的主要依據。省財政根據各地貫徹落實省政府工作要求開展農村衛生改革和公共衛生服務、資金到位使用等情況撥付省補專項資金。兩項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四、大力推進農村公共衛生運行機制和服務模式改革
(二十四)縣(市、區)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個建制鄉鎮辦好一所衛生院,抓緊落實鄉鎮衛生院的人員、業務、經費等上劃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按照規範化標準要求,加強鄉鎮衛生院的基礎設施和基本裝備建設。根據交通狀況、經濟水平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不同鄉鎮衛生院的功能定位。臨近城區、中心鎮的衛生院應側重公共衛生服務,邊遠地區、海島的衛生院要確保為農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十五)落實鄉鎮衛生院經濟政策。縣級政府要增加對衛生院的投入,切實幫助解決衛生院改革、建設和發展中存在的困難。鄉鎮衛生院承擔公共衛生工作所需的經費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鄉鎮衛生院醫療服務經費原則上通過醫療服務收入進行補償。落實鄉鎮衛生院院長和公共衛生人員工資及社會保險的有關政策。為穩定農村衛生隊伍,要將鄉鎮衛生院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納入當地社會保險制度。按中央和省規定的由同級財政安排的鄉鎮衛生院離退休人員經費,繼續用於支持鄉鎮衛生院的建設和發展。
(二十六)深化鄉鎮衛生院運行機制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多種選拔任用方法,擇優選聘鄉鎮衛生院院長,建立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擴大院長人事、分配、業務等經營自主權。改革分配製度,對職工的技術水平、服務態度和勞動貢獻等進行綜合考核,合理拉開分配檔次。改革用人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推行人事代理制。積極探索鄉鎮衛生院公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可以實行合作經營、租賃制、委託經營等國有民營的多種方式,以激活其運行機制。
(二十七)對不再列為政府舉辦的原鄉鎮衛生院,可以改造為政府舉辦鄉鎮衛生院的分院或社區衛生服務站,主要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也可以進行産權制度改革,實行資源重組,轉為醫院、門診部、診所。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鎮衛生院改革、舉辦農村民營醫療機構,促進國有、民營醫療機構相互競爭、共同發展,滿足農民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二十八)強化村衛生室的基礎性功能。根據縣域衛生規劃,合理佈局村衛生室,加強規範化建設,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由村民委員會舉辦,可採取鄉鎮衛生院派出服務、鄉村聯辦或其他多種形式承辦。村級醫療機構提供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要給予必要的補助。
(二十九)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為主承擔,鼓勵其他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競爭,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要切實轉變服務模式,推行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把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建設成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通過聯村醫生、駐村醫生等多種形式的“責任醫生制”,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分片包乾、團隊合作、責任到人”的工作機制,使農村居民就近獲得醫療衛生服務。
(三十)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解放思想,轉變職能,按照縣域衛生規劃的要求,制定、完善農村衛生改革方案,並儘快組織實施,把上述改革措施落到實處,確保農村公共衛生服務按照新的體制和機制運行。
五、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全面推進農村公共衛生工作
(三十一)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各級政府要從貫徹落實省委“八八戰略”、全面建設“平安浙江”和建設文化大省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週密部署,積極探索,定期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建立長效機制,確保取得成效。
(三十二)農村公共衛生工作實行政府領導下的部門分工負責制。各級發展和改革、衛生、財政、人事、勞動保障、農業、環保、宣傳、教育、人口與計生、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監、民政等部門,要根據本部門在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中的職責,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農村公共衛生工作。
(三十三)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落實中央、省有關農村衛生工作的各項政策,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投入,確保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所需經費。
(三十四)充分運用“衛生強縣、強鎮”的評估機制,推動和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要將農村公共衛生工作實施情況納入衛生創強的考核範圍,並建立定期復查、滾動評估的機制,對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申報;已取得“衛生強縣、強鎮”稱號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能達標的取消已獲得的稱號。
(三十五)加強對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導。省裏每年組織對各地農村公共衛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重點檢查農村公共衛生管理職責、基層衛生機構運行機制改革及服務模式轉變和直接面向農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落實情況。省級衛生、財政、審計部門要對各地農村公共衛生服務質量、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專項檢查和審計,確保工作落到實處,使農民真正享受到公共衛生服務。
附件: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基本內容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基本內容
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服務
序號 項目名稱 服務內容及要求
1.健康教育 村村設置健康宣傳欄,定期更新內容;戶戶獲得健康教育資料,及時上門宣教;開展育齡婦女和學生的身心健康諮詢與教育。
2.健康管理 充分利用健康體檢、臨床診療、無償獻血、婚前檢查、職業體檢、重點人群服務等體檢資料,結合主動上門服務,為農民逐步建立健康檔案,並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干預。
3.基本醫療惠民服務 方便農民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治;建立雙向轉診制度;結合農忙和疾病防控等情況,及時組織開展社區巡診,處理常見病患,訪視重點對象,落實防控措施,做到小病不出村鎮、大病及時救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醫藥收費政策,對困難群眾適當減免診療費用。
4.合作醫療 便民服務負責合作醫療相關問題的解答,協助做好政策宣傳。及時了解本區域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就醫情況。通知並協助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及時報銷等。保證農村重點人群享有重點服務序號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及要求
5.兒童保健 向0—7歲的兒童提供省免疫規劃規定的7種一類疫苗的接種服務,確保接種率達到95%以上;0—3歲兒童在首次體格檢查時建立系統管理檔案,定期接受8次健康體檢,系統管理率達到90%以上。
6.婦女保健 向孕産婦提供5次産前檢查、3次産後上門訪視和1次産後常規檢查;向育齡已婚婦女每三年提供1次常見婦女病檢查。
7.老人和困難群體保健 為60歲以上老人和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配備社區責任醫生,定期隨訪,跟蹤服務,動態管理。
8.重點疾病社區管理
(1)結核病:發現病人及時登記報告並督導服藥、復查;
(2)血吸蟲病:開展查滅螺、病人檢查和藥物治療;
(3)艾滋病:開展艾滋病諮詢,協助做好艾滋病自願檢測和抗病毒藥物治療;
(4)精神病:對農村精神病人進行監護指導和治療指導;
(5)主要慢性病:對高血壓、腫瘤、糖尿病、肝炎等疾病開展諮詢服務和用藥指導。
保證農民享有基本衛生安全保障
序號 項目名稱 服務內容及要求
9.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 按規定要求收集和報告傳染病疫情、集體中毒、職業危害及農村集體聚餐、飲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來人員等信息。
10.環境衛生協管 配合做好村居環境綜合整治和改水改廁工作,協助開展飲用水水質監測和除“四害”工作。
11.衛生監督 協查配合縣級衛生監督派出機構對農村學校、醫療機構、相關企業和經營單位開展衛生檢查。
12.協助落實疾病防控措施 承擔或協助做好傳染病病人的消毒隔離、治療和其他防控工作,協助開展疾病監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上述項目中的勞務性服務開支,從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支出,對農民實行免費服務。
(2)國家規定向農民免費提供的項目,如向適齡兒童提供一類疫苗的免疫接種、艾滋病自願檢測和抗病毒治療等,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另行安排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