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煤炭資源利用率,保障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産,內蒙古自治區對煤炭礦業權的審批做出五項規定:
一煤礦資源開發必須達到單井120萬噸/年規模以上、露天礦必須達到300萬噸/年規模以上,煤炭資源配置就地轉讓率達到50%以上的要求;
二是煤炭資源配置項目要符合礦區規劃;
三是要按協議兌現有關條款,具備立項審批手續;
四是要申辦土地徵用手續;
五是除重大項目的資源配置實行必要的行政審批外,煤炭礦業權全部實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