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印發《農資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範》的通知
商建發[2005]5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商務部關於開展“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45號)精神,為進一步做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業生産資料産品經營網絡,特製定《農資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從2005年開始,農資農家店納入“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範圍,具體驗收辦法按《商務部關於“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驗收的通知》(商建發[2005]53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請各地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向我部(市場建設司)反饋。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農資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範
一、適用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農村村級農資農家店和鄉級農資農家店的規模、經營設施、設備和經營管理基本要求,適用於農村村級和鄉級農資農家店的建設、改擴建及管理。 農資農家店是指設在鄉鎮或村,通過連鎖經營的方式,向農村居民主要銷售化肥、農藥、種子、農地膜、小型農機具、獸藥飼料等農業生産資料,並提供相應農技服務的農村零售店舖。其中村級農資農家店設在非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鄉級農資農家店設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級農資農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規模要求
東部地區營業面積在30㎡以上,中西部地區營業面積在20㎡以上。
(二)經營管理基本要求
1、經營化肥、農藥、農地膜、種子、小型農機具、獸藥飼料等農業生産資料在2大類以上,化肥、農藥等2類農資商品的品種配送率在70%以上。
2、設在建築的一層,與住宅分開,店堂內通風、明亮,墻壁和地面便於清掃;店面、店內標示必須是連鎖企業的統一字號或形象。
3、商品按品類劃分不同區域分類、分品種擺放,整齊美觀,有與經營商品相匹配的陳列貨架或櫃臺,根據所銷售的商品情況,採取自由的售貨方式。
4、使用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並按相關規定定期送檢;具有與連鎖經營方式相適應的信息基礎設備。
5、有與其經營的農資商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安全防護設施、措施。
6、店內明示對顧客的質量承諾,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7、銷售的商品宜符合當地的種植結構,優先選擇銷售名牌産品。
8、建立商品準入和可追溯制度,統一配送及指定供貨商的商品由連鎖總部建立商品準入制度,對質量進行負責。農家店自行採購的商品要對進貨渠道及進貨商進行登記管理,對銷售的商品質量負責。
9、執行國家物價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碼標價。
10、從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定期參加連鎖總部舉辦的培訓,熟悉農資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關知識,依法經營,依照連鎖經營總部統一管理的規章,誠實守信;提供必要的農技服務和市場信息。
三、鄉級農資農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規模要求:東部地區營業面積在60㎡以上,中西部地區營業面積在40㎡以上。
(二)經營管理基本要求
1、化肥、農藥及其他農資商品的大類齊全;經營化肥、農藥、種子、農地膜、小型農機具、獸藥飼料等農業生産資料在3大類以上,化肥、農藥等二類農資商品的配送率在80%以上。
2、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村級“農資農家店”2-10條的基本要求。
3、根據所銷售的商品情況,採取櫃臺面售與開架相結合的售貨方式,批零兼營。
4、有必要的運輸工具,能為消費者提供大宗商品送貨上門的銷售服務;能為村級連鎖店提供代購或批發、配送服務。
5、附設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倉儲庫房。
6、從業人員需從事農資銷售或農資服務2年以上。
7、為消費者提供農資市場信息和技術諮詢服務功能,並根據消費者需求適時組織規模較大的農業技術服務、講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