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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藥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0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農辦農〔2005〕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林、農牧)廳(局、委):

  我部于2005年7月15日以第517號公告發佈了關於農藥行政許可的《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辦事指南》,規範了農藥登記等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和審批程序。為貫徹落實公告的規定,進一步搞好農藥登記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農藥臨時登記清理進程

  嚴格按照我部2004年6月1日發佈的第379號公告進行農藥臨時登記清理工作。對1999年7月23日以前登記的農藥産品,按照農藥産品中所含有效成分分四批進行清理。嚴格執行清理期限規定,對超過每批農藥品種清理截止時間未申請或未通過登記評審的農藥産品,不再辦理登記續展。對1999年7月23日以後取得登記的新農藥品種,嚴格執行農藥臨時登記累計有效期為四年的規定,到期不再辦理臨時登記續展。各清理工作協作組要精心組織、強化服務,加快工作進度,確保按期完成所承擔的臨時登記清理工作任務。

  二、嚴格農藥登記申請受理要求

  各農藥生産企業應嚴格按照我部《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等有關農藥登記申請的規定,準備齊全申請資料,及時申請農藥登記。各省級農藥檢定機構要嚴格把好初審關,確保農藥生産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符合要求。農藥生産企業提交的登記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我部將不受理其登記申請。

  三、規範農藥續展登記審批

  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到期需續展的,申請人應在登記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續展登記申請。有效期滿仍未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我部將登出其登記證。申請人如欲繼續生産,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在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提出的續展登記申請。確有特殊原因,申請人應在提出續展登記申請時提交如下材料,我部將組織專家集中審查,並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再給予答覆。

  1、申請人未及時申請該産品續展登記的主要原因及相關證據;

  2、申請人用於生産該産品的主要生産、檢測設備、質量保證體系情況;

  3、全國農藥市場監督抽查反映出申請人生産的農藥産品質量和標簽情況;

  4、申請人所在轄區省級農藥檢定機構的意見(境外申請人可不提交此項資料)。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對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在登記證有效期滿尚未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我部不再受理其續展登記申請,並登出其登記證。

  (三)對登記證被登出的農藥産品,重新提出登記申請時應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和現行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

  (四)對於農藥臨時登記證或農藥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産該農藥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請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做好宣傳和服務工作,儘快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本轄區內所有農藥生産企業,協助農藥生産企業做好相關工作,監督農藥生産企業嚴格執行以上規定,確保農藥登記管理工作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農業部辦公廳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