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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明確要求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1日   來源: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明確要求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

  近日,水利部辦公廳發出《關於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學習借鑒福建做法,結合實際,切實做好水能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水能是水資源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新時期的水利工作肩負著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環境維護河流健康生命兩副重擔。近年來,水能開發利用中出現了一些圈佔資源、無序開發、破壞環境、威脅公共安全等突出問題,引起了中央和社會各方面的關注。針對這些問題,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水利部關於清查“四無”水電站、清除“四無”水電站事故隱患、加強水能管理的要求,推進水能資源有償使用和市場化配置改革,清理整頓水能開發利用市場,及時出臺有關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

  福建省認真貫徹《可再生能源法》,加大水能開發利用管理力度,最近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規定(試行)》,對水能規劃、開發權出讓和轉讓、水電項目審批和建設管理、違規項目清查處理和執法檢查等水能管理的各個環節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了有關部門的任務和職責,對於規範水能開發利用管理,保護生態與環境,維護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為此,水利部轉發該文件供各地學習借鑒。

  通知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法》,依法行政,依法做好水能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規定(試行)

□ 福建省人民政府

  為加強水能資源管理,規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嚴格水電項目建設程序,實現開發與保護相結合,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加強規劃,促進水能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一)水能資源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水能資源的開發必須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並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防洪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相銜接。

  (二)已經審批的流域綜合規劃,要結合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省建設的需要,進行修改完善,並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與評價。尚未編制規劃的流域,要抓緊組織編制規劃。新編、修編流域綜合規劃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三)流域綜合規劃實行分級管理。流域面積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設區市的河流綜合規劃由省水利廳會同省發改委編制並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論證後報省政府審批,已編制的流域綜合規劃要重新組織論證後報省政府審批。其他流域綜合規劃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重新論證後報省水利廳會同省發改委審批,審批前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流域綜合規劃未經重新審批的,應停止審批或核準水能開發項目。

  (四)流域綜合規劃一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實施過程中確需要修改的,必須按照程序報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批。

  (五)水能資源開發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禁止無規劃的盲目開發。不符合規劃的項目或未經規劃的流域,任何部門不得審批或核準水能資源開發項目。

  二、創新機制,全面推行水能資源開發有償出讓、轉讓制度

  (一)水能資源歸國家所有。凡在我省境內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必須先獲得開發使用權。

  (二)全面推行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有償出讓應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在出讓前,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經批准的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核,並出具流域規劃同意書。

  (三)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由資源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開發使用權出讓前,應向社會發佈公告。其中,設區市內跨縣(市、區)的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由設區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跨設區市的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四)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不超過50年,從獲得使用權之日起計算,具體期限由各地根據電站性質確定。

  (五)水電站改造、擴建、技改項目應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如擴大流域利用範圍的,應重新確定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

  (六)新建水電站上網電價的制定,應有利於鼓勵符合規劃且有調節庫容電站的建設,嚴格控制徑流電站盲目開發。要根據建設和運行社會平均成本,結合裝機容量、調節能力等指標,制定並公佈分類別水電上網電價標準,以引導合理投資。具體辦法由省物價局另行制定。

  (七)經批准依法獲得的水能開發使用權可在有效期內進行轉讓,使用年限仍從使用權出讓時間算起。

  (八)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金歸資源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專項用於水能資源的規劃、保護和管理以及補助資源所在地鄉(鎮)、村的水利設施建設。

  三、嚴格審批程序,規範水能資源開發建設行為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基建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把好水電建設項目審批關。獲得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的,在項目可研審批或核準前,必須依法辦理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防洪規劃同意書、水資源論證及取水預申請、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林業部門的林業徵用預審;水電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審查;電網企業的接入系統審查意見,以及庫區移民局的移民安置審查意見等手續。其中,位於風景名勝區內的項目,應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項目,應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涉及一個部門的前置審批事項,應一次性組織審查並出具意見。裝機容量1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項目或跨設區市流域的水電項目,由省發改委負責審批或核準,省級相關部門負責審查;1萬千瓦以下的水電項目由所在的設區市發展計劃部門(市發改委)負責審批或核準,相關部門負責審查;涉及農田灌溉的河段,一律不得興建小水電項目。對違反程序、越權審批或核準的,要追究審批或核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經審批或核準的水電項目,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和內容。凡涉及電站大壩、總體佈局、建設規模、主要設備等重大設計的變更,由原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文件,項目業主報原審批(核準)或審查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水電站項目建設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施工許可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驗收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標準進行工程建設,並強化工程質量的監督。要依法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電站水庫應進行蓄水前安全鑒定和水庫下閘蓄水驗收。

  (四)水電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備與建設項目規模相應的資質和業務範圍,設計過程必須遵循現行規範、規程和規定。

  (五)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保“三同時”制度、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嚴格落實取水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各項措施,確保生態環境需要的最小下泄流量,保證下游生活、生産和生態用水需求,最大限度地減少水電站建設對生態造成的不利影響。最小下泄流量由水、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六)大壩主管部門要依法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大壩安全鑒定,做好電站運行安全年檢工作,並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各有關部門必須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水電站自身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對存在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吊銷其取水許可證直至查封取水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實施解列。

  四、加強督促檢查,清理違規水能資源開發項目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開展水電項目的清理檢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分類處理。流域面積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由省水利廳負責組織檢查;其它流域由設區市水利部門負責組織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處理意見報省水利廳。

  1.立項已逾兩年尚未動工或已動工但其主體工程尚未開工的水電項目,符合規劃的,應限期開工,限期內無法開工的,應按照本規定重新出讓開發使用權;不符合規劃的,應停止建設。

  2.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在建水電項目,應立即停止建設。屬符合規劃的,建設單位要補充完善相關手續,經有權部門審批或核準後,方可繼續建設;不符合規劃的項目,由資源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未編制規劃的河流上興建的項目,應待規劃審批並補辦有關手續後,方可建設。

  3.對不符合規劃或未辦理審批手續等已經建成投入運行的違規水電站項目,要組織有關專家逐個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處理意見,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或吊銷取水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不予審批建設用地或撤銷已經批准的建設用地;物價主管部門不予核定或撤銷已核定的上網電價;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電量上網;資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採取果斷措施責令其騰空庫容,停止運行,直至限期拆除。

  4.對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已經投入運行的水電站項目,資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責令限期拆除。

  5.對隱瞞不報繼續違規建設或運行的水電站項目,一經查實,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或運行,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項目停緩建或停止運行期間産生的各種損失均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

  (二)通過出讓方式取得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的項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開發使用權。

  1.取得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後,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或開工後停建超過一年的;

  2.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採取防洪措施的;

  3.不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産的;

  4.不按規定採取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措施的;

  5.不按工程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解決移民搬遷、淹沒補償等有關問題的。

  (三)水行政部門要定期開展檢查,對違規建設的水電項目,要立即責令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