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不久將頒布實施。修訂後的《辦法》將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供水行業,創辦城市供水企業。
現行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是1999年頒布實施的。隨著浙江省城市化不斷推進,水源保護、節約用水、安全用水等問題日益突出,此次修訂《辦法》旨在從制度上加強規範和管理,並對城市供水行業引入和運行市場機制在立法上予以引導和規範。
《辦法》規定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質和用途實行分類、分級計價。並要求城市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採用有效措施,推廣和採用先進節水型工藝、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新《辦法》還對建立城市供水應急機製作了規定。供水企業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或者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時,應提前24小時採取直接書面通知等方式通知用戶。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