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日前正式實施《江蘇省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據介紹,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將實現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截留、轉借或擅自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該辦法規定,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的原則,在省政府26號令基礎上根據當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確定。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其中安置補助費和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及其利息和增值收入進入個人賬戶,專項用於被徵地農民生活補償費和養老金的發放。有關部門應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徵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即個人賬戶;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徵地農民的徵地補償安置費和16歲以下人員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給本人,不再納入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據介紹,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可獲得經辦機構為其建立的個人賬戶,並拿到《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記證》。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憑《登記證》和有關證件辦理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手續,按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換發《被徵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按月領取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