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運輸行業投訴舉報管理規定》10月19日正式出臺。
該《規定》提出,將道路運輸經營者被投訴的責任頻率、對投訴案件調解工作是否配合等情況,作為考核企業服務質量、班線經營權招投標、延續班線經營許可等方面重要依據之一。要求運政機構接到投訴舉報後,應區分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相應的投訴處理決定,並書面通知投訴舉報人。如投訴人對辦理結果不服,除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以外,可自收到辦理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辦理違章行為投訴案件的運政機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查申請。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答覆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