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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頒布《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9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日前,中國保監會頒布了《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稱《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地規範再保險市場的法規,對強化再保險監管、促進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將會産生深遠影響。 

    《規定》內容主要涉及再保險業務種類、經營原則、國內優先分保、分入分出公司的相互義務、分保業務的比例限制,對再保險兩核人員以及保險公司經營新型風險轉移産品的要求,規定了責任準備金、償付能力、再保險業務的相關報告制度。《規定》還特別明確了保險經紀人在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時應遵守的基本行為規範。 

    本著立足國情、符合慣例的原則,中國保監會在制定《規定》時,深入研究了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現狀和特點,並參考了其他國家對再保險市場的監管規定並加以提煉,進一步明確了一些焦點問題。一是對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償付能力的特別規定。《規定》提出,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按照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認定;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向保監會提交相關報告,以證明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及經營情況。二是落實《保險法》關於國內優先分保的規定。本著同時把握好充分保護國內再保險市場和科學分散國內風險的原則,《規定》從公司數量、業務數量兩方面加以限定,要求財産保險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都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至少兩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出要約,並且要約分出的份額之和不得低於分出業務的50%。三是控制風險集中度的規定。《規定》對風險集中的程度規定了限制性比例,即在財産保險和人身保險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中,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量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的80%。這一規定客觀上也禁止了代出單行為。 

    再保險市場是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在加入WTO談判中的承諾,再保險市場全面開放,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遞減並即將於2006年取消。制定專門的再保險監管制度是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也有利於培育我國再保險市場,規範再保險市場行為,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穩定持續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