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國家電監會主席柴松岳簽發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第9號令:《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9月28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對加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管理,規範電力業務許可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意義重大。
《規定》分為總則、類別和條件、申請和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8章,共計48條。《規定》明確了:國家電監會作為負責電力業務(指發電、輸電、供電業務。其中,供電業務包括配電業務和售電業務)許可證頒發和管理的機構,將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制度和組織管理體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除電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電力業務”。
《規定》明確,電力業務許可證分為發電、輸電、供電三個類別。從事發電業務的,應當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輸電業務的,應當取得輸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應當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兩類以上電力業務的,應當分別取得兩類以上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配電或者售電業務的許可管理辦法,由電監會另行規定。
《規定》強調,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單位(簡稱被許可人)按照本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接受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被許可人依法開展電力業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電力業務許可證;被許可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電力業務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電力業務許可。
同時,《規定》還就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基本條件、申請和受理的程序、審查與決定的規範、監督管理的內容和違反規定的處罰辦法等做出了詳細規定。並明確了《規定》公佈施行前已經從事電力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電監會規定的期限申請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電力業務許可證由電監會統一印製和編號。(中國電力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