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近日出臺《福建省工傷保險幾個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
《處理意見》對職工工傷、患職業病重新就業後再次遭受事故傷害該如何享受待遇作出具體規定;並要求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後因工作原因受傷屬輕傷的,簡化報銷程序;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有一定時限,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應在收到勞動保障部門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補齊全部材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逾期按自動放棄申請處理。
《處理意見》還規定,用人單位存在職工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可能引起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對可能造成職業病傷害的職工應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按工傷保險檔案資料管理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並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史的職工參加工傷保險,須提交一年內的《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登記表》。用人單位隱瞞職工職業病史、弄虛作假或因用人單位未按職業病防治法要求對職工進行定期體檢等原因造成職業病的人員按健康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在三年內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該職業病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處理意見》同時規定,2003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並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企業工傷職工,目前仍符合按月享受待遇條件的,其傷殘津貼按《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並以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2003年12月31日前企業因工傷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目前仍符合供養關係並按有關規定享受待遇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其原領取的撫恤金高於《條例》規定標準的,仍按原標準支付,低於《條例》規定的,改按新規定標準支付,經費仍從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