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金融生態 推動金融創新 促進金融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
尊敬的各位來賓:
很高興參加由中國金融學會和金融時報共同舉辦的討論金融生態的論壇。剛才幾省長結合當地實際,從促進金融和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角度,闡述了改善金融生態的重大意義。金融生態的改善,無論對維護金融穩定,還是對推動金融創新、促進金融發展都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借此機會,我著重就改善金融生態與推動金融創新,促進金融發展的關係談些看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發展速度很快,金融資産增長了上百倍,金融機構的種類也逐漸多樣化。但與此同時,金融業發展的整體水平還不高,競爭力還不強。表現在一方面我國的儲蓄率幾乎為全球之最,另一方面儲蓄資源還沒有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特別是金融機構在很多方面還不理想,銀行業“一業獨大”,直接融資比重過低,金融市場的寬度和深度不夠,很多方面還不能滿足多層次經濟主體的投融資需求。不僅如此,由於融資結構單一,金融工具缺乏,導致金融風險過度集中,金融穩定也受到威脅。這一狀況的形成,既與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整體階段和水平有關,也與一些基礎條件,特別是涉及金融生態方面的基礎條件有關。因此,金融生態的改善對形成鼓勵金融創新,促進金融發展的外部環境,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完善的法治環境。一個理想的法治環境對金融創新的促進主要表現在:産權、債券、物權等基礎法律關係,在金融創新活動中界定清晰,保護充分。以《破産法》為例,這部法律是20多年前制定,當時主要針對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産,現在體制變了,許多國有企業已改制為公司,多種所有制企業並存,這就需要有一部規範的、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破産法》。有了一個好的《破産法》,股東、債權人在公司破産時的權益就能夠得到清晰的界定和保護。公司債券等金融市場的創新活動,也就有了基本保障。再比如,現階段公司法、證券法對私募和場外市場限制較多或界定不清,也會影響到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立和發展,這些方面在最近修改出臺的兩法中已有所改善。還有“擔保法”、“物權法”對擔保利益、物權界定的清晰與否,也會直接影響到擔保、抵押、物權等手段在金融創新中的應用效果。類似的例子很多,這些基礎的法律關係,都是改善金融生態的重要內容,也是影響金融創新與金融發展的重要方面。
二是規範的制度環境。我們仍處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過程中。如何正確界定政府和市場、企業之間的關係,特別是把握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範圍和管理方式,對金融創新和金融發展影響很大。一方面,與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們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範圍廣、影響力強,發揮得好,對推動金融創新和發展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發揮不好,也會對金融生態發展形成抑制。例如,目前在金融領域,依然存在行政審批過多,審批規則模糊、審批責任不清的現象。簡單回顧我國金融創新的歷程,20世紀80年代90年代中期,我國經濟處於改革開放初期,由於人才、技術、管理不足,在金融産品創新方面走過一些彎路,發生過一些金融風險,發生過一些局部金融風險,用加強行政管制的辦法控制風險。這在一段時間是難以避免的,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則要更多的使用市場經濟的辦法,進一步從制度上鼓勵和規範金融創新。
三是良好的信用環境。信用環境在金融生態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從信用角度而言,金融創新是通過各種金融工具徵集、管理信用並從中規避風險、獲取收益的過程。信用制度是否健全、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有效性如何,失信、違約的責任是否真正得到追究,是影響金融創新成敗的基礎因素。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完善,遠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社會信用信息徵集系統,信用仲介機構還處於起步階段,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還得不到有效的歸集和準確的評估,金融企業無法根據客戶的真實信用狀況作出準確的經營決策。失信懲罰機制尚未有效建立,社會有關方面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本概念、功能和發展思路方面的認識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統一。徵信法制建設滯後,特別是在涉及信用信息合理徵集與公民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合法保護之間缺乏明確規範。在這樣一個信用環境下,金融創新的開展必然受到制約。
四是優質的仲介服務環境。仲介機構對金融創新的影響主要是能否準確及時地對投資者正確揭示金融産品的價值和風險。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不斷增強。相應的金融創新也會從過去的行政審批,逐漸過渡到以規範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為基礎的市場約束,這就對支付清算、信用評估、會計、法律等相應的仲介服務提出了更高要求。應該説,與國際標準相比,目前無論在會計、審計、評級標準,還是在相關仲介服務的水平、行為規範和誠信方面,我國還存在較大差距。加強基礎建設,提升仲介服務水平,特別是仲介服務的誠信水平,正日益成為推動金融生態的一項迫切任務。
以上從金融生態角度,簡要列舉了金融創新環境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應該説這些條件的形成,還需要我們在觀念、體制和機制上進一步轉變。對此,我們應當根據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從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體制、法治、信用、基礎服務等方面,進一步改善金融生態,形成一個鼓勵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
一是要建立市場主導型的金融創新體制。金融創新説到底是源於經濟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內在需要。各級政府以及金融監管部門,要在順應和遵循市場發展內在規律的基礎上,通過完善法律、健全機制、維護秩序等手段正確規範引導,才能積極發揮作用。比如公司債作為一個在市場經濟國家已比較成熟的金融産品,應當作為一個市場參與者自擔風險的直接融資産品,我們在推進時就可更多地採取市場化的思路和辦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規範信息披露、培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和加強市場基礎建設,逐漸創造條件實現公司債券的市場化發行。如果機構投資者發展了,信息披露以及仲介服務的質量提高了,交易平臺以及支付結算體系健全了,投資者就能更好地運用市場去管理金融風險,更多的企業就有機會發債融資,市場創新也就會有一個大的發展。今後看來,對國際上已經成熟的金融産品,特別是面向機構投資者的産品,應該在逐步健全市場基礎設施的同時,創造一個很好的、讓市場充分發揮作用的制度環境。
二是要健全保護金融創新的法治體系。完善金融法治是建設良好金融生態和鼓勵金融創新的根本。首先要完善金融法律體系,特別是與金融債權保護密切相關的《破産法》和《擔保法》。在完善破産法方面,《破産法》應成為債權人保護其債權的最後手段。應強化債權人在企業破産和重組中的法律地位,特別是賦予債權人主動申請將債務企業破産清償的權利。在完善“擔保法”方面,應強化擔保債權的優先受償順序,使擔保確實成為規避債權風險的有效屏障。將動産主要是企業應收賬款和存貨等納入擔保物範圍,充分發揮抵押、擔保在金融創新特別是在支持廣大中小企業融資中的積極作用。在完善《公司法》、《證券法》方面,適當降低股份公司的設立門檻,為私募及場外櫃臺市場的建立奠定基礎,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立留下足夠的空間。在完善《專利法》方面,應將金融産品創新的知識産權以專利等形式加以有效保護。與此同時,優化執法環境,消除行政對司法的干預。
三是要優化促進金融創新的信用環境。信用環境是決定一個地區金融創新效率和金融穩定的關鍵。以民間融資為例,這一現象在我國不同地區都存在,但情況差異很大。浙江等沿海地區的不少民間金融活動不僅活躍,而且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方面有不少好的創新和做法,總體上看,風險也控制得比較好。但其他一些地區的民間金融風險很大,甚至淪為蓄意詐騙的工具。之所以這樣,關鍵在於各地的信用環境存在差異。浙江經濟以眾多民營企業為基礎,市場競爭充分,政府職能轉變到位,這些都對信用意識的培養和信用行為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在建立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方面,重點要加強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建設,要加快徵信立法,形成有法可依,依法規範的徵信市場;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加快徵信體系建設和市場培育,逐步形成在信用信息基礎數據採集環節適當集中,避免重復建設和信息分割;在信用評級、評估等信用增值服務環節,體現各具特色、平等競爭,形成既能充分利用各項資源,發揮規模效益,又適應不同徵信需求的多層次徵信機構體系。統一徵信的關鍵技術和業務標準,促進信息共享;建立分業監管,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
四是要改善金融創新的基礎服務。建立市場主導型的金融創新體系,需要充分發揮支付清算、會計、審計、法律等仲介服務的作用。一是要進一步推進支付清算體系建設,改善市場的登記、託管、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等基礎服務,便利金融交易活動,推動企業強化財務管理的基礎制度建設,增強信息的透明度;二是要研究和借鑒國際會計、法律準則,並逐步與國際標準接軌,這是借鑒國際金融創新活動、提高金融企業風險防範能力的基礎;三是要運用法律、制度和經濟手段有效推進仲介服務的體系建設,提升服務水平和質量。
2006年11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過渡期就要結束。外資金融機構更多的進入,既會給我們帶來先進的金融産品和管理技術,也給我們的金融創新帶來更大的緊迫性。
前不久剛剛結束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建議》對我國未來五年發展的規劃,集中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指導思想,我相信,隨著我國發展模式的進一步轉變,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一個有利於創新、發展和穩定的金融生態環境必將逐步形成。作為中央銀行,我們願與全社會一道,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轉變職能,健全法治,維護信用,改善服務,為創造一個有利金融穩定,促進金融創新和發展的生態環境而共同努力。
(本文根據蘇寧副行長在11月3日首屆中國金融論壇上的演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