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浙江省客運事故多發的現狀,浙江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吸收多方意見建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出臺了《關於加強營運客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對客運安全涉及的車、人與企業作了8個方面的嚴格規定。
營運客車——擅自改型改裝或者變更技術參數的,一律暫停營運資格,責令其恢復原狀;營運客車因維修質量造成事故的,應追查修理廠(場)的法律責任;對車況不良影響安全行駛、19座以上營運客車未安裝行車記錄儀和GPS或不能正常運行的一律不準上路行駛。
單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客運汽車必須配備兩名駕駛員;對連續駕駛達到4小時的,駕駛員必須休息20分鐘以上;對駕駛員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的,必須強制停車休息。禁止營運客車在夜間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路段通行。
客車司機——嚴禁無證營運、站外組客等違法、違規行為,違者從重處罰;對9座以上的營運客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一律吊銷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無證駕駛或醉酒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一律行政拘留15天。
客車司機有以下情形之一,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責令企業將其調離駕駛崗位或予以解聘,客運企業兩年內不得再聘用:1、在記分週期內滿12分;2、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負有責任以上;3、一年內兩次超員20%以上或一次超員50%以上。
客運企業——對交通安全不重視、安全責任不落實、對駕駛人安全教育不嚴,一年內發生3次超員20%以上或兩次超員50%以上的,一律停止該班線運營,並限期整改直至吊銷該客運線路經營許可。營運客車一年內發生二次超員50%以上的,依法對客運車輛所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6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以上的客運企業,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違者依法從嚴懲處。
通告還指出,對駕駛營運車輛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和超速、超員、無證駕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超車、酒後駕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及事故多發、交通違法行為突出的客運企業,要公開曝光。對問題突出的客運企業進行為期3至6個月的整改,整改期間暫緩企業發展客運線路經營資格。
有關部門還希望廣大群眾對營運客車行駛途中超員等交通違法行為向公安、交通等部門舉報。經查實的對舉報人給予50元至500元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