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針對山西路暢道橋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祁臨高速公路交通工程第六合同段施工過程中造成護欄立柱質量缺陷一事,以交公路罰字[2005]1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單位做出取消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的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處罰時限自2005年9月28日始。山西路暢道橋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祁臨高速公路交通工程第六合同段施工過程中,轉包工程,同時存在未按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現象,擅自切割護欄立柱,致使一定數量的立柱埋深不夠,造成了工程質量缺陷。認定該單位應對部分護欄立柱質量缺陷負工程質量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交通部依法做出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