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用路者多交錢,少用路者少交錢。”為體現公平合理、鼓勵運輸業戶合法裝載、用政策引導發展國家鼓勵的推薦車型和多軸大型車輛的原則,交通部在總結部分地區開展計重收費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近日出臺了《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用以規範和指導各地計重收費工作。據了解,這種收費方式將改變過去依據車輛核定裝載質量和車型分類來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做法,並以實地測量的車貨總重量為依據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此次試行計重收費實施範圍為經過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的收費公路,可以對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車輛通行費的所有載貨類機動車試行計重收費。主要政策措施為:重新核定試行計重收費後新的車輛通行費基本費率;根據車輛車貨總重合理計算確定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統一併明確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規範稱重設備的安裝,加強其使用管理;加強試行計重收費公路的治超執法力度,正確處理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的關係;加強對試行計重收費公路的養護監管,明確公路經營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在試行過程中應遵循公平合理、鼓勵運輸業戶合法裝載、不增加社會總體負擔、引導發展國家鼓勵發展的推薦車型和多軸大型車輛及漸進試行、穩步推進的原則進行。 指導意見要求試行計重收費的省份,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在原按車型分類費率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情,重新確定試行計重收費的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基本費率標準,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確定計重收費基本費率標準時,要符合以下原則和要求:確保本省級行政轄區內計重收費基本費率標準和單位的統一。高速公路和封閉式收費公路的基本費率標準以元/噸公里計;開放式收費公路的基本費率標準以元/噸車次計;確保按照新的費率標準試行計重收費後的初期,總收費額與原有收費水平持平,不出現大的波動;確保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的通行費收費標準在原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有所下降;確保空車、輕車的總體收費水平明顯下降;對於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合法裝載的重車,要確定合理的收費系數,逐步降低其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以鼓勵多軸大型車輛發展;對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運輸車輛,要科學合理地確定收費系數,逐步提高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以體現其對過度使用公路的合理補償。
交通部公路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説,長期以來,我國收費公路一直以車輛核定裝載質量為依據,按照車型分類的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實踐證明這種收費方式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一是貨車普遍“大噸小標”,以偷逃國家規費;二是由於收費方式與車輛實際重量沒有直接的關係,客觀上形成運輸車輛“超得越多賺得越多”的超限超載經濟利益驅動;三是階梯式車型分類收費,使得貨車數量在1.99噸等局部區間的過於集中,造成貨運車輛結構不合理;四是不能真正反映車輛對公路的佔有和使用程度。為此,從2004年以來,江蘇、安徽、河南、山東、青海、四川等省市,已經先後在部分收費公路上開展計重收費試點工作,並取得了初步成效。由於各地的做法與實施模式不盡統一,因此制定統一的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勢在必行。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思想就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對現有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方式進行調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學的車輛通行費徵收方式,通過經濟手段消除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利益驅動,適當降低合法運輸業戶的運輸成本,規範貨運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路橋梁,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促進交通事業健康發展。指導意見中提出根據車輛車貨總重合理計算確定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具體可按照文件附件給出的公式計算確定車輛通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