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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年施行有關規定 設專項資金幫"海歸"創業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01日   來源:文匯報

    從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將施行《關於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若干規定》適用於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留學人員,包含入外籍以及從港澳臺地區出國留學的留學人員。這樣,“海歸”們將可不再為“創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之類的事宜而存有後顧之憂。這是上海市人事局副局長毛大立在昨天的市政府例行新聞發佈會上發佈的信息。

    為深入推進“科教興市”主戰略,市政府常務會議最近審議通過了市人事局等部門新制定的《關於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

    毛大立介紹了新制定的《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

    設專項資金幫“海歸”創業

    為吸引“海歸”人員回國創業,本市將設立專項資金,多渠道籌措經費,專項用於高層次留學人員來上海創業、工作、短期講學的資金資助有關補貼;凡來本市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享受上海市民同等待遇。入外籍的留學人員,可以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

    留學人員創業園區享受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孵化機構的優惠政策。可以引進和建立若干專業化風險資金或創業基金。本市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創業園區建立為留學人員創業資本支持和融資擔保的種子資金和擔保資金,為園內企業在吸引國際創業投資和爭取上市等方面創造條件。

    “海歸”子女參加中招可適當降分

    來滬定居工作或創業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其本人、隨歸的配偶、子女或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以及其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或《上海市居住證》;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參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本市獲得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報考本市市屬高校。

    “海歸”也可申請參加社會保險

    入外籍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或創業,取得《上海市居住證》B證後,可按本市規定申請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並可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海歸”也可成為上海公務員

    留學人員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考本市公務員職位,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有關規定的留學人員可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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